“暂不批捕”让虐童案处理冷静下来

时间:2012-11-07 13:42   来源:齐鲁晚报

  浙江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一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本报今日A16版)

  是的,温岭这名女教师的虐童行为的确让人十分愤怒,也必须予以严厉的谴责和适度的惩戒。但愤怒归愤怒,事件最终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此次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申请,虽然肯定会引发一些社会舆论的不解和疑虑,但却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让这一事件回归到了法律框架之内。

  就温岭虐童案本身而言,它既是个案又不是个案。说它是个案,是因为相对于绝大多数敬职敬业、爱护儿童的幼师而言,类似颜艳红这样的幼师其实只是少数。而该事件之所以迅速成为社会热点,一方面是由于照片本身太过具有刺激性,另一方面也与舆论的持续关注和放大不无关系。而说它不是个案,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人大多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育儿观念,体罚儿童从来就不是个别问题,而是长期大量地存在于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温岭这位女教师只不过是做得比较极端而已。

  对这样一个“既是个案又不是个案”的复杂案件,本来处理起来就十分困难,而在各种喧嚣的声音下,相关部门不得不仓促决定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并申请批捕颜艳红。其实这个决定刚刚作出就颇受争议。因为,这样一个决定,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案件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罪名是否适用于颜艳红的行为也值得商榷。罪刑法定是一个基本原则,可以说,如果以这样一个罪名去逮捕当事女教师,惩罚的可能不是她虐童的行为,而是对其虐童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过激反应。换句话说,抓捕当事女教师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她虐童,也是因为她犯了众怒。

  长期以来,“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用语时常见诸我国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这些说法严格意义上说都不是法律语言。温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倘以民愤左右司法程序,说白了就是一种以暴易暴的思维方式,与犯罪行为本身没有什么区别。司法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其目的不是为了复仇或平息愤怒,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实现这种公正,司法不仅应当相对于行政权力是独立的,同时也应当不为所谓的“民愤”所左右。天下之议虽然汹汹,但很容易受到情绪、舆论等多种因素的左右,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来说,真正的民意永远是实现公正。

  温岭司法机关决定对颜艳红暂不批捕,既是对前一段时间过热情绪的降温,也是对司法本意的回归。因社会情绪左右司法公正的案例在我国还时有发生,希望这次降温和回归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这一个案。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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