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多元的机票,却只退我300多元的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太不合理了吧?”前不久,顾先生在网上订了两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由于买错了,他希望退票,但票务公司告知只能退还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经据理力争,顾先生最终拿到了机票价格20%的退款。(10月10日《新闻晚报》)
旅客在航班起飞9天之前退票,并不影响机票再次售票,航空公司仍要收取80%的退票费,这岂止是不合理,分明就是霸王做派。然而,这种霸王做派并非始于今日,亦非东方航空一家所为。据报道,各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标准不一,5折(含)以下的机票,退票费普遍在30%以上,收费最高的达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规定,4.5折或4折以下的特价机票不予退票。
各航空公司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台面上的理由均是低折扣特价机票已经做了让利优惠。这个理由其实很搞笑———不管你的让利幅度有多大,旅客既然退票,就意味着他不去享受这种让利,你的让利已与他无关,又岂能作为向他收取高额费用的理由?何况,旅客只是要求按照票面价格退款,而不是按照原价退款,在买票与退票两次交易中,始终与机票的原价无关,因此退票费率也应与机票折扣幅度无关。
实际上,航空公司之所以收取高额退票费,主要是为了防止票务公司“高舱低占”,囤积低价票。显然,囤票是票务公司的问题,是航空公司与票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他们却将之转嫁到旅客头上,何其不讲道理!
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此前,火车票退票费一律按照20%的上限收取,引得民怨沸腾,经过多年的呼吁、讨伐和诉讼,从去年9月25日起,铁道部将火车票退票费率下调为5%,赢得舆论一致好评。但在民航领域,机票不仅没有“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反而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乃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的钱财,而这样的霸王条款已经畅通无阻地实行了多年!
此前,曾有个别较劲的旅客因类似的退票争端将东方航空告上法庭,并赢得官司。但东航及其他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仍岿然不动。你若有时间、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钱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钱还给你;你若懒得折腾自认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这正是所有霸王条款奉行的侵权策略。
航空公司的霸王退票费已收取多年,它明显不合理,它公然违规,它肆意侵犯旅客权益,监管部门该出手管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