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说,前些日,有人在网上发布了“故城营东开发区玉米地发现一具裸体女尸”,“好像是先奸后杀,尸体已经发臭”的帖子,招来众多跟帖、关注,并引发网友特别是女性网友的恐慌。这引起了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网警的注意,当即加以核实,发现此事纯属子虚乌有。公安迅即查明,此帖乃本县张某发布。8月22日,张某被抓,他对自己发帖一事供认不讳。依据相关法律,张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张某虽承认自己发布了虚假信息,可他说,自己只是为了增加网友的关注度,增加点击率,才发布了这样的帖子。获知自己因为犯法会受到制裁,他非常后悔。但也有网友不解:编造“地震啦”之类的信息,都知道算犯罪,说出现裸体女尸,还是在网上说的,也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是这么规定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张某散布的谣言有时间、有地点、有事实,确已引起网友的恐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按以上法条治他罪,并无不当。
至于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如果该谣言造成了误导群众、引发恐慌、扰乱秩序的效果,与他在现实生活中散布谣言,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当然也是第25条规范的对象。
无独有偶。就在4日,《证券时报》报道说,因编造虚假信息,三个网民将被罚:因炒股赔钱而心生不满,股民张某编造了“中信证券巨亏29亿”的虚假信息发布到网上;一小时后,另一条重磅谣言随之而至:“中信证券海外投资亏损29亿元,王东明(董事长)被带走”。博主为陈某;次日下午,中信证券遭遇第三个谣言袭击,这次则直指被中信证券收购的里昂证券,称“里昂证券出现大规模人员离职”。受此三个虚假消息影响,中信证券股价下挫,一时摇摇欲坠。
证监会调查后指出,三位股民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8条关于“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第206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按此条规定,三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查到他们持有中信证券股票或者他们和做空机构有关系,他们还有操纵市场嫌疑。“对涉嫌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或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虚假信息,其实早已是害群之马。它侵害的不仅是受众——浪费时间精力、受到迷惑误导,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比如中信证券,还会危害网络这个新媒体——增加了水分降低了可信度,最终受害的,还是人类社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