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地税干部黄某向一些个体业主开具假税票诈骗170多万元。案发后,他逃亡缅甸。蔡甸警方一直追到中缅边境,并在云南警方帮助下入缅侦查,终于把黄某抓获,其落网时惊呼:这么远都追来。(7月28日凤凰网)
贪官无论逃到哪里,都逃不出恢恢法网,更不可能成为受人欢迎的“国际友人”,毕竟他们的脑门上带着不光彩的“标签”。贪官以损害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作交易,他们的龌龊行为不仅在国内受到众人的谴责,即使在国情不同的异国他乡,也同样受到他人的谴责,憎恨贪官不论哪个国家、哪国的人民都是共同的。再者,俗话说“心里没病不怕吃冷粥”,外逃贪官可不是怀着什么闲情雅致到国外观光旅游。他们犹如惊弓之鸟,那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稍有风吹草动就心惊胆寒的日子,肯定不好过。
中国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社会主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容侵犯。无论什么人,只要他触犯了中国法律,只要他危害了国家利益,侵犯了集体、公民的权益,无论他逃到地球的哪一个角落,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和正义的审判,终将落得身败名裂的可耻下场。在此,笔者劝诫那些贪官——“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对于一切犯罪分子,最正确也是唯一的出路,就是投案自首,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争取人民的宽恕,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当然,对于国家来说比“追逃”更紧迫也更有效的,还在于“治逃”;即通过釜底抽薪,彻底斩断贪官外逃的通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治逃”的本质还在于反腐,尤其是构建制度上的防范措施。比如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严格审批和限制官员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居留等涉外活动、杜绝“裸官”的存在,堵死贪官外逃的后路;加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和其因私护照的管理,防止贪官借“出国考察”或者个人旅游的机会作为其逃脱罪责的最后跳板;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公约、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总之,治标还需治本,倘使一个社会吏治清明,又何来官员外逃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