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不能只有利益没有担当

时间:2012-07-23 10:04   来源:山西晚报

  30年前,重庆男子陈浩龙在县里的一家银行存了670元。可银行前员工私自将其账户冻结。在陈浩龙的追讨下,近日,经过石柱县检察院调解,银行付给其存款本息和一笔补偿金共计2500元。

  从新闻的网络跟帖和评论来看,许多人都在慨叹物价今昔的改变。其实,就在几年前,“400元存了33年现连本带息仅835元”的四川阿婆汤玉莲,也曾被舆论热议,甚至一度成了“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活教材。

  需要说明的是,和汤婆婆不同,陈浩龙的遭遇早已超出了“个人理财”的失败归因,这是一起由银行内部工作失误导致的“被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显然,如此“被存款”侵犯了陈浩龙“取款自由”的权利。而且,冻结账户是银行员工私自所为,理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从这个角度上说,银行在近30年后提出“按本金和活期利息支付”貌似“依法依规”,其实是逃避责任缺乏担当的表现。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保护每位储户的合法储蓄存款的利益不受侵犯,不能一切以部门利益出发,“一切向钱看”,不能让“银行出错,客户负责”成为银行善后的潜规则,甚至是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减少损失,获取利润。可是,近年来,损害用户的类似事件却经常上演,从“深圳ATM机对现金取款设限”到“沈阳一家银行拒绝支付巨额存款”,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也许只停留在银行的宣传标语中。

  事实上,银行这种我行我素的所谓服务由来已久:ATM机出现假钱,银行无责;ATM机多吐钱,顾客负责;网上银行被盗,也是储户担责;银行柜台多给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对于这种格局,公众多有领教。比如,今年上半年,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违规收费行为,银监会已展开专项整治活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银行许多收费的合理性已广受质疑,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对于客户而言,银行的垄断性质也使“用脚投票”的权利消解于无形。即使从商业回报的方向考量,一遇问题就急于推脱自己的责任,进而认为“只要有错,就是客户的错”,这种服务理念也是极其短视的。

  改善资源配置和提供社会服务是银行应有的功能,可是,银行服务不能只顾及自身的利益而不担当自己的责任,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关上通向未来的大门,这也是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法则。(舒泰琰)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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