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王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延后两天才支付他红利。认为被侵犯了合法财产权利的王先生将银行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支付红利的孳息及相关赔偿。丰台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王某孳息0.29元,但驳回了男子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的诉求。(7月18日《北京晨报》)
这位客户诉诸法律,实在是银行所迫。由于从储蓄所那里问不到结果,“王先生多次找到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部门,历时一月有余,终不得结果,在此期间,银行既不解释也不认错,始终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让王先生十分气愤。”
为维护投资利益,其实主要也是对银行的态度不满,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就擅自迟付红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并道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迟付红利的孳息0.29元,承担王先生为解决此事发生的交通费200元、通信费30元、误工费700元。
但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对迟延两天支付红利作出了解释,满足了王先生的诉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方式中并不包含赔礼道歉,因此,王先生要求银行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银行支付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知道获赔0.29元的结果,是否会让王先生后悔打这场官司。确实,“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迟付红利的孳息”,这应该是有约在先,王先生也知道只能得到这样的赔偿。但是,王先生为获得这样的赔偿而付出的其他成本,比如费用,比如时间精力,如果被忽略不计,那么,显然不能称为胜诉。
法院的判决当然以法律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推卸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比如,银行明知王先生这“一月有余”的维权过程,却坚持只承担0.29元的赔偿,于心何忍。而且,这还有可能给客户这样一个暗示,即使0.29元的赔偿,也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因此,无论如何,客户不是银行的对手。(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