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价为1.3万元的“澳新七日游”,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若想报名出游,就要多交3000元附加费。济南旅游出现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据说,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并演变成为业内的加价“潜规则”。(见7月10日《新华每日电讯》)
报团出游人群里,老人和孩子往往在旅游中购物消费较少,而年龄在30至40岁间的游客则收入丰厚、购买力强。时下,旅行社竞争日益激烈,相互压低价格,甚至出台低价位的“零负团费”产品来招徕游客。随之带来的利润空间压缩则由旅游消费来变相弥补,“年龄附加费”应运而生。
其实,旅游年龄附加费只是变相加价的新变种,先前已有其他类似的附加费:曾有媒体报道,教师、医生、律师、记者这些群体由于维权意识高、不盲目购物而在旅行社遭遇“职业歧视”,这几类人群组团出行都会被收取高额附加费。这些出行人群并未享受任何额外照顾和特殊待遇,却要支付附加费。旅行社的加价行为,无异于明目张胆地财物勒索。
而在当前的旅游市场,令人懊恼的还不止这些。消费者看似从“零负团费”的表象中得到了实惠,实则早已稀里糊涂地被身份、年龄等理由荒唐地标签化,最终只能在同质化的竞争中别无选择,无奈地为由此带来的利润缺口埋单。
事实上,早在2009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就明确规定,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不能成为旅行社区别对待的理由。相关实施细则中也对因游客年龄或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用的行为明令禁止,违者要受到处罚。
然而,相关法规已经颁布三年有余,此类现象却依然猖獗横行。是怎样孱弱的执行力度,竟让条例成了一纸空文?是竞争太残酷还是执行者心太软?无论怎样,既然立了规矩,就没有不执行的道理,一旦成了摆设,无疑打了自己的脸。
三五成群外出旅游,捎着梦想,带着希望,体验一把“生活在别处”的惬意,本是一大轻松乐事。可区别待遇无疑让游客与旅行社势不两立。当旅游成了一场明争暗斗,当游客为争取平等待遇而隐姓埋名,我们一心所向的旅游是否变了味儿?公众又是否会谈游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