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用一种让其觉得恐惧的外在力量强制别人向善,而要通过褒扬救助者的善举,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湖南娄底小伙邓锦杰舍身救人事件中被万人指责的冷漠被救者终于现身。7月10日,也即邓锦杰遇难后的“头七”,当晚10点45分许,在娄星区政府、大科派出所、镇政府三十余人的“护送”下,被救者来到邓家,在他遗像前叩首致歉,说了声“对不起”,然后就匆匆离去,整个过程显得颇为神秘。
此前,邓锦杰为救一家三口而殒命,被救者却漠然离去,在现场众人的指责中,还甩下一句“关我屁事”。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网上有人要人肉搜索这一家三口,邓锦杰所在公司老板也悬赏一万元寻找被救者。而邓家也表示被救者如不现身道歉,则邓锦杰就死得不值。当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承诺要找到被救者。
被救者早先的冷漠行径,自然要受到谴责,但我不知他们在时隔七天后的现身,究竟是灵魂受到谴责后的幡然悔悟,还是在此种社会的高压下不得已的选择,抑或是最后被政府部门找着的。但即使是良心发现,在此种环境下,也难以被社会看做是自觉行为,当地政府把他们的道歉时间安排在晚上将近11点,且在这么多人“护卫下”鞠个躬后就匆匆离去,与其说这是出自被救者的真心行为,还不如说这是当地有关部门的“表演”更恰当。显然,当地政府不愿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什么纰漏,但如此“道歉”确实很难让人以为有诚意。
这就不能不反思,当出现类似事情,被救助者不仅不感恩,甚至还恶语相向时,是否应该用人肉搜索以及悬赏之类的做法,或者动用政府力量,迫使其承认错误,向救助者道歉、表达感恩?我的看法是,不可。道歉或感恩与否,必须是出于被救助者的自愿,任何有违自愿的道歉或感恩,既非是一种真心的道歉或感恩,也违背道德本身的正当性。
为了社会的发展,在历史的演化过程中会形成一套基本的道德规范,任何有违这套规范的言行和举措,人们都应谴责和批评,这就是所谓道德责任的外在强制性。但反过来讲,社会不可拿这套规范强迫每人遵守。个人遵守与否,赖于他是否认同这套规范,假如他认同,自会自觉自愿按照规范的要求行事,否则,即使在外力强迫下,彼时彼地遵守了,此时此地也可能不遵守。
所以,假如出现上述状况,社会若要倡导一种健康向上的道德,不是通过某种外在强制力,让道德低下者去服从这种道德要求,而是通过对道德高尚者的褒扬,以其人格力量和道德水平,来说服和劝导社会成员,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就像社会对邓锦杰的褒扬一样。
邓锦杰不幸遇难后,当地政府很快就认定邓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向全市发出了学习他的号召。邓之救人已经在价值层面得到了政府的确认和肯定,被救者的冷漠引起的反响和讨论,乃至民间的悬赏之举,都充分说明邓的行为被民众高度认可。从这个角度看,被救者的冷漠与缺席,对邓的家人固然是一大遗憾,但并不影响社会对其救人壮举的意义和价值的评价与褒扬,从而也就不存在邓的家人及一部分民众担忧的“死得不值”的问题。
一个社会,多数人会去认同和遵守一些基本的社会道德,比如对有恩于自己的人要学会感恩。之所以会有这种共通性,是因为在个人的成长中,会通过一种学习效应而将这些基本的道德内化为自己的做人要求,这就是所谓的道德的自觉。当然,社会千差万别,每个人的禀赋、性格、经历不一,对待道德的要求和态度也不一。一些人就对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不认同、不遵守。虽然这是少数甚至个别,但道德本身没法强迫他去遵守。因为道德的外在强制性不像法律和制度一样,可以通过一种外在的硬约束来让人就范,道德本身没有此种惩罚力量,人们担忧不遵守道德会受惩罚,不是害怕道德自身,而是害怕会导致其他方面的利益受损。当一个人对此没有忧虑时,道德的强制力就不会对他发生作用。
对此,社会可以谴责,但只能容忍。不能说为表达一种义愤,就以人肉等方式强制他们表达道歉或感恩,如果这样做,实际等于在鼓励一种道德暴力,也是在昭示,如果受恩者不主动谢恩,人们就不会有善举。显然,这是不利社会道德建设的。
所以,对待道德水准不高者,社会不应用一种让其觉得恐惧的外在力量,强制他们向善,变得“高尚”,而是通过褒扬救助者的善举,劝导人们学习其行为,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这才是道德建设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