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解意外事件中的躁动情绪

时间:2012-07-10 08:57   来源:中国网

  8日凌晨5时30分左右,2194次列车(郑州—合肥)停滞在商丘市宁陵县境内,最终晚点8个小时。由于停电车厢内像个“大蒸笼”,部分乘客不满与列车工作人员发生摩擦,列车长头部被打流血,缝了3针。郑州铁路局表示,7月7日晚至8日凌晨,因强降雨,导致京九铁路商丘车站附近四个区间遭受水害影响,造成十几对列车晚点,并向乘客致歉。(7月9日《重庆晨报》)

  近来,因意外事件引起的冲突时有发生。列车晚点乘客不满与列车工作人员发生摩擦,列车长被打;飞机晚点,乘客与机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甚至冲上机场跑道。直接给人的感觉是,现在的人普遍“火气很大”。

  对于许多并非“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事故一般可以用“意外”来解释。尽管现代管理中一直强调“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对“意外”的防不胜防还是情有可原的。虽然在事后都可以找出一些处置上的缺陷,但在发生意外的慌乱情况下,总会难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然而,为何许多在事后看来都不难妥善解决的问题,在意外发生的当时却节外生枝,引发情绪躁动,加重事态的后果?

  笔者觉得,对意外事件中的躁动情绪,指责公共服务方的处置不力,或批评乘客的不理智,仅仅是就事论事。如果不从这种躁动情绪里察觉到这些“火气很大”的人的“原始心态”,用以调节和改善社会整体关系,类似的“躁动情绪”只要有一个“引爆”的由头,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无需举例,这种“躁动情绪”引发的冲突,现实中并不鲜见。

  这里用了一个“原始心态”来展开话题,其实是言不尽意的。笔者想表述的是,在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场表现出的躁动情绪,并非一触即发的急躁脾气,而是包含了基本权利缺损形成的积怨和维权意识的逐步觉醒。而当权利缺损还在常态之下,也即公共服务还保持着权力姿态的现状下,起码的维权也会遭遇制度的壁垒。如此,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

  因此,如何消解意外事件中的躁动情绪,就不是要求实施公共服务的个体改善服务态度,或者要求受众冷静理智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先消除某些社会关系中的积怨。打个比方来说,在拥挤的车厢里,踩了同伴的脚或陌生人的脚,结果肯定不一样。假如踩了一个本来就有宿怨的人的脚,后果就更严重了。将此延伸到社会关系中,公共服务因在意外中出现的差错,不能获得消费者一定程度上程度的谅解,很可能就是相互关系本来就处在一个不满和抵触的状态下。而这种对立情绪,则可能是日常生活中的权利缺损造成的,意外事件也许只是一个“导火索”,在这种明显的被侵权的情况下达到了燃点。因此,在社会关系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背景下,要消解意外事件中看似一触即发躁动情绪,几乎是不可能的。

  值得重视的是,当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维权勇气日益提高的社会背景下,公共权力意识如果不能与之适应,就必然造成社会关系的恶化;如果公共服务还是以“老大”自居,而受众也在逐步树立“主人”意识,这就无法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更难以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所以,在如何消解意外事件中的躁动情绪这个现实问题中,从这些偶发事件中看到因制度完善滞后引起的社会矛盾,用以加快和指导体制改革,无疑大有裨益。(知风)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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