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下午,云南曲靖市麒麟区莲花冲岔沟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发时,当班下井47人,安全升井42人, 4人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被救出时已遇难。(6月5日《都市时报》)
我把这条新闻反复读了几遍,遗憾的是,怎么也不见在这起矿难中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踪影,报道中只是说:“接到事故报告后,麒麟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全市所有矿井立即有序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全面系统地开展隐患大检查。”
于是,我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这起矿难中难道真的没有(哪怕只有一位)矿领导下井?或者说,如果当时有矿领导下井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会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看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作出的“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之规定,又一次被锁在抽屉里、挂在墙上,而未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毫无疑问,如果相关责任人能够与矿工同时下井,前者哪怕基于对自己身家安全的考虑,也会尤其重视安全生产。事实也表明,只要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由于现场有人敢拍板,井下各种安全隐患会得到及时整改,这样,许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矿领导下井不是陪死,而是共生。相反,如果领导下井制度不能落到实处,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是枉然。
看来,有些“问题官员”离开了法律制裁,还真的拿他们没办法。果真如此的话,上级主管部门就更应该随时高举法律法规的利剑,启动问责程序。换言之,领导不下井,即使不发生矿难事故,也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唯有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把各种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