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特别规定”更重要

时间:2012-05-11 10:32   来源:人民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发布,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职场性骚扰等涉及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消息,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热议。

  应该说,无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是现在正在进行调研当中的《反家庭暴力法》,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关注妇女全面发展。也正是这样的“特别规定”使我们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保护更加具体,保护内容针对性更强,保护的措施更加具体到位。

  这些年来,我国妇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地位有明显的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我们也看到,从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婚姻家庭、个人隐私等方面都还存在诸多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全国妇联《中国妇女》杂志社今天公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调查显示,女生的就业机会比男生就业机会更少。其中有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就业机会更少,91.9%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许多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多要结婚生子,势必影响到工作,且认为妇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

  劳动是财富之源,就业是民生之本,一个人只有从事某种职业、某项工作,付出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才能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计、改善生活。作为妇女更是如此,只有就业了,才能够成为女职工,如果把这个前提失掉了,那么对她的很多保护成了空谈了。对个人而言,就业是女性生存、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前提;对家庭而言,女性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条件就会得到成倍改善,可以大大减少家庭贫困,增进家庭和谐;对国家而言,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就能缩小,不仅关系到女性的生存尊严,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要想更好地实现女职工的权益,应该从劳动就业源头就开始着手,在劳动就业领域就应该加以特别规定,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这就要求首先在立法上完备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政府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扩大妇女就业渠道,通过政策扶持、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信息提供、岗位介绍等一体化服务,为女性就业平路架桥;另一方面,还需要社会尊重妇女就业意愿,营造就业男女平等社会氛围,消除就业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特别是在争取政策、资金、项目支持方面,多为女性搭建平台,帮助女性多途径就业,多树立成功女性的形象。

  相信随着人们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关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特别规定”会越来越多,在“特别”中更加促进真正的男女平等,切实提升妇女的能力和地位。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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