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昨日本报B07版)
这是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取得历史性进步的标志。在保护女职工产假上,参照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同时明确了流产产假,细化到几个月流产及详细的休假天数,更有对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重申,其善意和人文的呵护色彩意味殷殷。
此次带有特殊意义的规定如何落实?值得关注。有几个因素不容忽略。对于企业主动落实职工权益的意识,不容过于乐观。我国当前部分企业面临竞争压力加大、利润摊薄的现实,所以不排除一些企业会将压力向职工传导。前些年,一些地方的工厂置女职工权益不顾,出现了搜身、下跪、限时上厕所等恶劣行为,虽然这些恶劣事件日益减少,但是对影响企业利益的新规定,企业的积极性令人担忧。
再则就是女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胆量和底气。在“保饭碗”和“保权益”的单向选择下,女职工为了“饭碗”有可能习惯性地不维权。比如必须执行的“禁忌劳动范围”就有可能被无视。为了获得较高收入,一些女职工有可能本身就不具备维权的动力,这将是一个残酷的事实。
因此,为保障特别规定的执行,需要多一些切合实际的配套性制度来呵护。其一,加强对企业执行过程中的督查检查,以绝不姑息的处罚手段严惩违法者。具体执行和督导检查的时候多一份细心,关爱女职工权益到细节;其二,呼唤创造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也只有公众普遍达成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女职工权益的共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敢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