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签不买车”是不是滥用权利?

时间:2012-03-31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在北京,对于购车摇号,有人屡摇不中,也有人中了不买。针对这种浪费指标的现象,不少市民都颇有微词。市交通委表示,曾经上报过对“中签”不买车人员惩罚的提案,但未获批准(3月29日《法制晚报》)。 

  3月26日,97万余人参加购车指标摇号,中签率创新低,为1:47.9。同时,该期中签未用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2682个,也创个人弃号数量新高。一边是中签率越来越低,许多人屡摇不中,一边是个人弃号越来越多,中签不买车,要求约束或惩罚“弃号”的呼声日趋强烈。那么,到底该不该对那些中签不买车者进行相应处罚,一时间争议较大。主管部门的“惩罚提案未获批准”——上层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笔者十分赞赏不罚“中签不买”的官方立场。这一做法符合基本的权利规则,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守住了政府法治的底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的这一做法,值得社会欢呼。 

  毫无疑问,北京通过摇号分配小汽车指标的做法,从法律上讲,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中签市民在特定区域内购买使用小汽车权利的解禁,同时在获得指标和使用指标之间规定了6个月的有效期,超出这个期限不主动使用指标、让权利“变现”,权利即行作废。很显然,市民从政府的摇号分配中获得的是一种权利,是原本禁止行使的权利被解禁。“中签不买车”是否应该受到约束和惩罚,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完全应当由市民的这一权利性质所决定。 

  既然市民在政府摇号过程中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那么,按照现代法治中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公民完全可以自由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既可以积极行使权利追求并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可以主动地放弃权利不去追求和实现某种法律效果。这是公民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不应当受到法律处罚。对于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界限,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为合法。 

  现实中,“中签不买”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市民对摇号偶然性大,存在“可能屡摇不中”担心而提前积极申请的因素,也有中签后家庭财务状况波动、喜爱车型变化以及购车意愿转淡或其他主客观等因素。即使其他种类的行政认可,也并不要求获得许可的人一定要全面落实实施许可事项。因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更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将市民摇号中获得的小汽车指标变为市民必须购买使用的法律义务。这就决定了对“中签不买”行为法律上的不可罚性。 

  “中签不买”,不能认为是滥用权利,因为它既不明显损害他人权利,也不违反公共利益。相反,就某种角度而言,这种中签弃号行为能够适当延缓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对缓解北京交通拥堵的加剧、污染的加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谈到这,我们也不能排除众多的“弃号”队伍中确实存在环境保护者通过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达到守护蓝天空气洁净的环保目的。用法律衡量,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也不应受到约束和处罚。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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