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单独行业监管应放在公众眼皮下

时间:2011-08-30 13:23   来源:羊城晚报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日前表示,民政部计划将公益慈善类组织,统一从社会组织中拿出,单独由慈善司负责,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8月27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公益慈善类组织都处于先找“业务主管单位”,再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双头管理局面当中,民政部门更多履行的是对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功能,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民政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现在民政部计划将公益慈善类组织统一从社会组织中拿出,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无疑有利于加强部门监管,有利于民众的捐款捐物得到更好的管理与使用。尤其是在近年来部分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再遭受公众质疑的情形下,采取行政措施加强监管,更是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但也须看到,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监管,并不一定就能切实有效地规范包括公益慈善类组织在内相关机构的行为。因为政府部门虽然承担保障公共利益的监管职能,但是由于公共利益并不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个人利益相关,所以部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难免会因为受到公关的影响而一定程度上放松监管。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甚至会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放弃监管职责,包庇与纵容某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情形下,就更容易出现各种放松监管力度乃至权力赎买行为,从而导致部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领域公共利益监管不力,导致各类有损公共利益现象一再发生。

  相比之下,民众却是公共利益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事关其切身利益。所以,民众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极其敏感,对保障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监督热情。与此同时,由于公共利益原本就是由公众的个体利益所组成,加之公众具有人员广大的特点,因此公众监督权利也不具有可赎买性。所以,加强民众的监督力度,才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免遭损害。而对公益慈善类组织的监督而言,由于民众就是善款善物的捐赠人,所以公益慈善类组织能否受到有效监督,直接关涉其捐赠能否最大限度发挥效用,直接关涉其作为捐赠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监督公益慈善类组织来说,来自民众的直接监督才会是最为有力有效的监督方式。

  正因如此,当前一方面应当通过有效举措,切实加强民政部门对于公益慈善类组织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应强化来自民众的监督力量,真正将公益慈善类组织行为置于民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这就需要尽快推进公益慈善类组织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尽快搭建民众有效监督公益慈善类组织的制度性平台。让公益慈善类组织的工作均在公众“眼皮底下”进行,才能切实规范公益慈善类组织的行为,同时也才会有利于提高公益慈善类组织的公信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不断获得更大的发展。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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