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改变公共信息的发布方式

时间:2011-08-29 14:04   来源:长江日报

  23日,两家民间网站先后挂出标有“《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的文件,鉴于此前的伪造公告事件,新公告真伪一时难辨,直到26日国税总局在其官网发布该公告。

  到目前为止,国税总局澄清声明是外界获知的有关假“47号公告”唯一和最后的消息,因而在又一个47号公告出现时,质疑其真实性成为极其自然的第一反应。更重要的是,这条信息传播三天后才通过官网发布的方式被“证实”。即便如此,这则公共信息的发布状况,仍然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

  47号公告的公布方式并不是特例。我们看到,一些公共政策信息的发布,总会在微妙的时间点突然而至,比如证券、股市相关政策的发布,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调、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都令人难以理解地于凌晨发布。不管这样的发布方式出于何种考虑,作为公共政策信息,其形成与出台的过程,应该有讨论和商议,应该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毕竟它们往往与许多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必须承认,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行以来,政府确实大大提高了公共政策信息的公布数量,增加了公开透明度,减少了神秘性,但在一些重大政策或者特殊事件上,有些做法仍然不尽如人意。例如,某些部门以滞后公布、缓冲性公布等手段“技术性”规避正常发布。更为普遍的问题是,相关政策总是在没有任何“前兆”的情况下突然“降临”,实质上,这样的信息发布等同于向公众通知一个结果。

  政府信息发布与公众知情权对应,对知情权的理解,并不能停留在“使其获知”上。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信息的发布并不是为某一个事项“作结”,发布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几乎从提起某项政策动议开始,相关信息便通过发布的方式持续进入公众视野,随后,围绕其进行的辩论、讨论、商议,每一个与之相关的信息都会及时地反馈给公众。公众可以及时地获取信息,参与议题讨论,实现政策决策阶段的监督权。一定程度而言,基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信息发布,是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国税总局这次发布的47号公告,是有关税收问题的,在许多国家,税收政策从来都是一件大事,会伴随有沸沸扬扬地探讨、争辩甚至激烈的争执,整个过程都是在公众注目下完成,一般情况下,并不太可能出现临时通知、突然发布之类的情形。

  在现代社会,公众不只是公共信息的被告知者,只能被动地接受一个结果,而是公共决策的参与主体。从这次47号公告的发布以及更多类似事例来看,应该尽快改变公共政策信息的发布方式。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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