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公开需善用媒体监督

时间:2011-08-05 14:10   来源:新民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将重大突发事件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这次中办、国办印发《意见》的亮点之一。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12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中办、国办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重大突发事件要公开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综合起来看,重大突发事件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发前的常规防范、应急预案等机制与规范,事发后的政府举措、事件进展、应对情况等动态信息,以及对事件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也就是说,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公开,在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是包括事先防范、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三个阶段的全程公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公开都是不完整的。

  以往常见的情形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对公开发布的信息严格设限,面对公众的信息渴求,大都以“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有正式结果后再公开发布”为由相搪塞。如今,按照中办、国办的《意见》,有关方面如果再这样搪塞,其理由就站不住脚了——重大突发事件公开不能只是“有正式结果后再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工作等都属于应急处置、事件进展的范畴,都必须全面、客观、及时地向公众公开。

  中办、国办《意见》同时强调,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这一点也适用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媒体监督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做好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查处工作,媒体监督的介入,本身也有助于推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全程公开。鉴于手机短信、微博、网帖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日渐发达,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非主流传播渠道”中容易变形、失实,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更有必要借助媒体的“主流传播渠道”,全面、客观地公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如果严格依法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同时善待、善用新闻媒体,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就能将政府公权与媒体权利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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