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应当向社会招标

时间:2011-08-02 14:03   来源:北京晚报

  先说点题外话。我一直期待中国能够有一家电视台办一个“法庭频道”,或互联网上有一个专门的“法庭网站”,一天24小时播放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以中国之大,以法律案件之多,不愁没有信息来源。要推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其中重要的是要有让老百姓能够看得见讲道理、讲法理的司法审判过程,看到有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官、律师,既可以增强中国人对司法公开、公正、公平的信心,又可以普及法律知识。

  媒体上每天报道的司法新闻,我最喜欢看的就是各类官司审判结果。一是从中看到自己不知道的案件,二是看法官如何断案。无论法官最终判决结果怎样,总要说几句道理、法理,多数人不研究法律,也许讲不清法理,但道理还是可以人人明白的东西。此外,就案件来说,也有很多社会问题,法官一般不大过问,却是媒体人值得关注的事情。比如,我关注的停车场收费问题,近日就有一个案例。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承包人刘先生当初交纳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2010年,刘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在交纳3万元后,承包下西单附近两块停车场。经营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止,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去年2月政府上调停车费后,刘先生承包的两块停车场,按规定从4月1日起停车费上涨一倍,为5元/小时,超过1小时后为15元/小时。刘认为,涨价后停车数量会大幅减少,停车费收入也会随之下滑,4月份经营风险较大,便只交纳部分承包费17.19万元,还向公联顺达提议,将4月1日至10日列为考察期,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但此后不久,公联顺达将停车场转租给了他人。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5.65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并非刘先生单方的经营管理不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应退还保证金。同时,法院也认为,虽然停车费涨价,但公司没有义务为承包者减缓缴纳承包费,因此法院不支持索赔违约金的诉求。公联顺达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情并不复杂,毋庸置疑。停车费涨价,公司有没有义务为承包者减缓缴纳承包费,暂且存疑。人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知道,西单附近两块停车场,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涨价后,承包费未变,刘先生认为难以经营,马上被别人承包了。我不太清楚这两块停车场是路边停车场,还是其他类型停车场,也不知道面积有多大。但可以想见,一年上缴公联顺达300多万元承包费后,刘先生自己还要赚一些,若干收费员也要有收入,一年产出应当在400万元以上。也不知道停车场地皮是公联顺达自己的产权,还是这家公司承包而来的。我估计公司也是承包的可能性较大。北京市有多少国有停车场或路面停车场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全市一年路面停车场才收入几千万元上交国库,这个数字明显过低。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好办法是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承包人(公司)价高者得,而不是由政府部门“私下”发包。否则,这里面难保没有一个大漏洞,没有一个大黑洞。每年由政府把国有(土地)性质停车场公开招投标,既为国家增加收入,不使公共财富过多流入个人(公司)腰包,又能有效防止腐败行为,同时,还便于社会对收费停车场的监督。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不为则弊大矣。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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