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用地上收取停车费应用于公共管理

时间:2011-03-07 16:43   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东莞塘厦镇一小区公共用地做成的临时停车场,被物管公司强制收取停车费,引发业主质疑。许多业主认为,公摊面积属于业主集体所有,画条线就收停车费不合理。而物管则认为,小区外停车场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业主应有偿使用。你认为公摊面积收停车费合理吗?
   
随着城市化的节奏越来越快,城市居住小区逐渐增多,运营而生了一个新的行业——物业管理。一个新兴的行业,从诞生以后,矛盾较多,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积累了很多事无巨细的分歧。在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的现实面前,不少矛盾的积累,导致这个行业发生的问题频见报端,时有一些地区爆发出一些因为物业管理而升级的事件。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牵涉的人群较多,在出台不久的《物管法》,对该行业进行了规范,但仍然挂一漏万,给物业管理中留下一些盲点。比如,在小区公共用地上收取停车费就是一例。在全国各地,物业管理方与业主方各执己见,为了各自的利益,争论不休。

  根据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在购买住房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均实现了平摊购买。公共用地服务于居住在小区内的所有居民,所有权归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除业主外,任何人无权随意使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为此,物业管理部门只有管理权限,并且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进行管理。由此看得出,物业管理方并无公共用地的所有权。

  停在公共用地的业主车辆,是否该收取费用?不是物业管理部门所能决定的,而是小区内全体业主来决定,并由业主委员大伙讨论通过,以民主的方式尽量保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如果获得了业主的许可,并将收费标准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交由物业管理部门执行,并每月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收费情况。在这部分收费中,使用范围也不是由物业管理部门随意来定,而应该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上。比如小区内的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电灯维修等等公共设施上。另外,在收取费用后的汽车停放,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损坏负责。保证停车有序,并且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等等。

  业主委员会在授权时,应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合约。物业管理部门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从公共用地上征收的费用使用情况,并做到收支透明,张榜公示。(中国台湾网网友:娄义华)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