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驾照捐献器官”须过三道关

时间:2011-04-26 14:03   来源:广州日报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4月25日《重庆晚报》)

  据报道,美、英等国都已有类似器官捐献环节,而且,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5:1,中国该比例却高达150:1。从这一意义上讲,效仿国外也是“急民之所急”。但是,想实现居民在申领驾照时与捐献器官选择并行,需过三道关。

  一是“法律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专门法,来确定捐献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未涉及捐献体系如何建立和操作等具体事项。如此一来,“申领驾照与登记器官捐赠并行”就变得“规出无门”。

  而其他国家,各项举措都是有法律保障的,才使得“领取驾照时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实行起来畅通无阻。

  二是“程序关”。申领驾照与器官捐献意愿登记程序并行,似乎只是个“愿意”或“不愿意”的选择。其实里面涉及的关系面多而繁杂,比如,我国没有供体来源统一的登记体系,也没有规范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标准程序,公正、可信的社会氛围也未形成。而美国则有严格的器官捐赠和受赠程序保障,领取驾照时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才得以顺利实施。

  三是“伦理关”。在我国,器官捐献还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在领驾照时让人们决定捐献与否,在许多人看来,就是“开开心心上路”,“光光荣荣等死”,很不吉利,大家心理上难免抵触。

  显然,要解决器官供体来源缺乏问题,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但这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程序的设立,给予器官捐献者某些现实和预期的保障,并尊重传统文化、珍惜伦理道德,尊重公民真实意愿,以人性化的路径让公众表达器官捐赠的心愿。(崔中波)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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