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央视曝光了上海市部分超市销售由上海盛禄食品公司生产的 “问题馒头”后,联华超市极为重视,当夜就下发了“下架”的紧急通知。4月12日一早,该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当即做出决定,凡有消费者在联华、华联门店购买的“问题馒头”,凭收银条或商品标签可在联华和华联门店按照规定进行“退一赔十”。到目前为止,各超市门店没有发生任何退货纠纷。(《解放日报》4月13日)
“退一赔十”不是联华超市自家规定的,而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问题在于,为何从《消费者权益法》的“假一赔二”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怎么就没有遏制住“问题馒头”在超市的横行呢?
“问题馒头”当然是由不良企业所生产,各大超市并没有直接介入生产,但是,“问题馒头”落到消费者肚子里面,却不能说与超市无关。因为,消费者并不直接与生产厂家打交道,他们是凭着对超市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馒头”。超市对于进货具有把关的责任。但是,据央视报道,染色馒头进入超市时,超市人员通常未对食品进行检测,只是核对数量交接手续就算完成。
超市为何放弃检测责任或者检测仅仅是走过场,我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仍然对超市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问题馒头”的曝光,是一个比较偶然的事件曝光,如果不曝光,就不存在“十倍赔偿”的问题;其次,即使是现在曝光了,超市爽快地承诺“退一赔十”,因为,馒头这种食品价格低廉,即使是“退一赔十”,超市也花不了多少钱,何况,许多消费者已经将馒头落入肚子或者找不出发票凭证了;最后,“问题馒头”对人体的危害是缓慢和潜在的,除了“退一赔十”根本不需要其他赔偿。
经过“三聚氰胺”的惨痛教训,终于催生了一部《食品安全法》,催生了“十倍赔偿”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颁布后,“瘦肉精”、“问题馒头”等等食品问题仍然屡禁不绝。看来,杜绝“问题馒头”等问题的出现,恐怕还得用重典,必须将国外行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引入我们的法律当中。比如在美国,1992年,一个退休女收银员花49美分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其在车上加奶和糖时发生泼洒,导致皮肤烫伤,经历了住院和植皮手术之后,其家属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麦当劳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护工费等共计两万美元,但麦当劳仅同意支付800美元“安慰费”。该案件最终诉诸法律之后,麦当劳公司以付出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而收场。倘若我们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超市就不仅仅是付出“十倍赔偿”的代价,恐怕是要花几百万、几千万元来收场,那么,他们还敢在进馒头时粗心大意吗?(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