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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释放,双保险双失灵

2012年07月31日 11:21: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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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宣布取消“王子排海工程项目”,这一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尤其是结合不久前什邡市政府在民意压力下放弃了投资过百亿的钼铜项目事件,这是政府部门正确且必然的选择。

  但是事后很多人都在反思,释放民意、疏通民意在现行制度体系范围之内我们就没有更好、更理性、更合法的选择了吗?当然不是。至少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为涉及环境问题的民意表达提供了两重可以选择的出口——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机制,但现在看起来这双保险的实际表现是双失灵。

  首先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这一机制是有国家立法保障的。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从这一天开始,所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和在建项目都必须经过环评,上述引起争议的两个项目当然也在环评之列。但事实上,这部法律的实施非常不如人意: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要么置环评结果于不顾,要么绕开环评就上马;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攻关”手段取得环评报告。这两种表现的结果就是评与不评项目都要上马,环评法一纸空文形同虚设,从而使这一制度在释放民意方面失灵。

  当然,环评制度在释放民意方面失灵也不仅仅是执行的问题,立法上也存在漏洞。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要对环评法进行修改,认为法律有诸多的不足,但现在看来最迫切的是要在法律中增加民意的分量。环评法并不是没有规定公众意见的表达,但是规定太过笼统。环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怎么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占多大的分量都是空白。所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实施细则,把论证会、听证会作为项目环评的必选项,严格规定被听证会否决的项目不得上马。无论是论证会还是听证会,事实上都是一个沟通民意、消除误解的机会,只有把待建项目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都清清楚楚地告诉公众,让公众自己去判断,才会得到一个理想的双赢结果。

  其次是社会风险评估机制。这是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机制,主要是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这一机制的一个主要价值就在于判断和评估民意,对可能引发民意强烈反弹,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实行刚性否决。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虽然还没有入法,但却是一个畅通民意、保障社会稳定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事实上也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建立起来了。但是显然这一制度落实得并不好,上述两个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显然既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没有实现刚性否决。可能阻遏风险的好制度再一次失灵了。

  制度为什么必须被遵守?因为制度是好的经验的总结,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同样还是坏教训的汲取。背弃了制度的结果就是我们会一次一次在同一地方摔倒,一次一次掉进同一个陷阱。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在决策的过程中如果不是闭目塞听,那就是侥幸心理太重,总以为自己吉星高照,出现在别人脚下的陷阱与自己无关。这种心理让我们的事业受损,让我们永远趟不过脚下的那条河。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到今天,没有法律规范的事情已经很少了,只要官员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人民就会安居乐业,社会就会和谐稳定。但关键是我们的一些官员不把法律规范当回事,无视法律、无视民意,无视一切可以阻碍其行使权力的东西。

  从南通和什邡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权力最终要向民意低头的话,那现在这种方式是最差的一种选择,它导致的是多输的结果: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社会秩序的破坏,民众法律信仰的受损,一些人会认为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与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当初就坚持遵守法律,尊重民意?

  这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公众勇于为了权利而斗争。如果我们的官员认识不到这一点,就是官员落后于这个时代了。民众已经过河,官员们与其再弯腰摸石头,还不如早点追上来的好。(烨泉)

[责任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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