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例行发布会上宣布:截至6月底,全国有16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7%,较去年22%的增速有所放缓。(7月29日《光明日报》)
在高房价、高物价的现实语境下,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来已经够悲戚,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涨幅又放缓,这让靠领取最低工资生活的职工及其家属情何以堪?据报道,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14元。试想,在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口号喊得震天响的当下,一天14元能吃点什么,一月1500元能干点什么。
1994年,我国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已过去近20年。尽管最低工资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最低工资标准依然很低是不争的事实。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2009年最低工资暂缓调整,2010年和2011年我国经济增速较高,就业需求比2009年明显增长,物价涨幅也较大,综合这几方面因素,很多省份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省份增幅达到30%以上。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今年19.7%的最低工资平均涨幅呢?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
以北京为例,过去12年,北京已10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的435元/月,到现在的12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达到189.65%。但是,面对北京动辄上万元一个平方米的高房价,这点工资除了解决温饱和满足“蜗居”的愿望还能干什么?又遑论“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此其一。
其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无疑把“双刃剑”: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劳动者还可能“以脚投票”离开企业;提高得过快过多,又会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就业状况。因此,把握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三,工资的增长要与经济增长保持一个恰当的关系,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城乡居民收入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今年我国GDP增幅、劳动生产率增幅都低于去年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涨幅放缓应在意料之中;此外,19.7%的平均涨幅,也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高于“年均增长13%”的目标之内。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积极作用也非常明显,比如,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使他们有尊严地劳动;推动工资水平的合理提高和工资分配结构的调整;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正因如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相关参考因素更加科学,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只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持续,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