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任务,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国确立了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实施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仍然很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金融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
促进资金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在国家层面,充分考虑各区域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探索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信贷与再贷款等政策,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支持;适当放松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完善区域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协调发展,支持中西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统一,建立高效的场外市场。在地方政府层面,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构建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实施补贴、税费减免政策等,降低区域外金融机构的落户成本;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本地经济发展;通过贴息、担保、注资等方式,创新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在金融机构层面,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通过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满足当地长期资金需求,加强对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的投资。通过增资扩股或采用兼并、重组和区域联合等方式,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优化区域金融功能。
促进金融业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金融业应抓住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机遇,找准支持区域发展的切入点,实现与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和涉农贷款产品创新,对中小企业信贷的审批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担保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创新;开发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的信贷品种,增强产业集群的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大对高新园区和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股权融资、风险融资等符合高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研究产业转移带来的融资模式变化,积极创新金融机构运营模式,努力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前期基建投资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交流。在宏观层面,构建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保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跨区域的企业资信评级标准和相互认定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和个人纳税信息系统、金卡信息工程和金融机构数据平台等多层次信息系统;加强金融信息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推广使用商业汇票转贴现交易的统一合同文本,促进区域票据市场一体化。在中观层面,实现各区域金融中心的优势互补,促进资金跨区域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积极推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和要素市场发展,整合产权交易资源,为不同区域的企业重组、并购、产权置换提供交易平台,促进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在微观层面,通过实施参股、跨区域经营、战略重组并购等,促进金融机构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