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温家宝总理近日在听取各界建议时指出,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这一消息无疑将让社会各界对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金融现象给予更多的关注。
中国的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已经存在多年,许多主管部门对此也见怪不怪。不少人认为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是主流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既不可全部取缔也不可全力支持,在一些人眼中,其中的风险只是小风小浪,根本翻不了大船。
不过,事态的发展多少出人意料:民间借贷信用的崩盘已经开始影响到实体经济。有保守估计称,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4万亿之巨。当这些在地下运行的资金发生裂变、发酵、膨胀时,对主体经济和金融体制的负面影响将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相当的反作用力。
民间借贷并非是中国特产,许多国家都存在类似的非主流融资渠道,但各国相关法制的完善程度的差异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走向和盛衰。在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民间借贷处于严格监管之下。这种监管首先针对债权人的税收,其次是严格监视钱的来源和去向,企图逃税或牟取暴利要冒极大风险。这一切都是在合法的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框架内操作,从而净化民间借贷市场的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因为这类民间借贷的目的非常单纯,就是解决企业或个人的短期资金需求,而不是取得不法暴利。
不过,中国的民间借贷从一开始就带有另类的色彩:中间商获取暴利成为主要的动力。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的立法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能将高利贷利率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水平,就不会有那么多企业和个人把所谓的“闲置资金”投放到民间借贷市场。
笔者认为,解决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问题有三条出路:第一,首先要反对金融垄断。金融垄断导致资金垄断,受害的最终是市场和消费者,是企业和主体经济。目前我国的金融垄断主要体现在信贷体制的双重标准上,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而民间资金雄厚,不少人乘机放出高利贷牟利也是市场使然。
第二,逐步放开信贷市场,允许成立各种规模的信贷公司,允许成立金融合作社,鼓励民间资金互助机构成立。各级政府适度放权,允许个人、集体设立财务公司,不设过高门槛,把地下钱庄,转为地上“钱行”,但前提是法制先行。一定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护航,切不可在金融改革上走一步看一步,来不得事后诸葛亮。倘若我们事先有严格的监管,温州现象、鄂尔多斯崩盘、吴英案或许会出现另外的结局。
第三,认真培养金融界专业人才。我国历史上不缺少“玩钱”的人,但是缺少真正会“管钱”的人才。金融市场历来是猎人和狐狸的战场,我们要多培养一些懂得金融博弈的专家。中国很快会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大国,没有数百万真正懂得金融的人才管理那些资金,中国无法保证成为真正的世界强国。(刘志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