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大家无不关心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至于如何把权力行使到位,防止其不作为,或作为不力,似乎是个只能凭借教育、激励、上级部门督促和行政处分等措施才能解决的问题。其实不然,运用法律手段也许更为有效。
鄂东某市一家公司从农民手中获得16亩国有农用耕地承包经营权,随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让另一家企业将采矿尾砂排放至该地块,致其丧失农用功能。因村民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公司用淤泥和黄沙将该地表面覆盖,市国土资源局因此认为,该地已经恢复农用地性质,故决定不予立案。村民不服,又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部门仍不立案。村民无奈,只好向市检察院反映。市检察院调查后,发现该地并未恢复原状,遂发出监督整改的检察建议,市国土局未予采纳。为挽回公共利益所受损害,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处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人对违法占地行为未完全履行职责,责令其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督促尽快恢复该地农用功能。
类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全国已有数百起。检察机关介入其中,大多缘于行政不作为,且对于这些不作为现象,客观存在监督真空地带。在这些真空地带中,往往受损的是国家或公共利益。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在逻辑上人人有份,但在实际运作中,除了政府部门有权管控外,作为共同利益受害者的每个普通公民,其最大的作为,也不过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参与社会舆论。上述案例中,那些与被损害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农民,虽然长期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却始终未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代表公共利益、有权提起诉讼的第三方,检察机关参与其中,正好充当了这一角色。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权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检察监督的公益性。在上述案例中,检察机关既不是土地出让协议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资源的管理者,但国有农用土地受损,有关部门怠于监管,检察机关有权从保障国家土地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通过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土地资源。检察监督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动性。
环境、土地等公共资源的损害,既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科学发展的因素,也有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之间工作不衔接等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检察体制与政府机构平行,互不隶属,这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体制上的有利条件。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涉案公共利益的监管和保护,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如上述案例,既涉及土地管理,又涉及环境保护,如果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就只能由检察机关出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对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其天然的职能优势。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都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侵害公共利益的线索;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调查和补充侦查的权力等,都是其他部门和组织所不具备的。
(作者系资深检察官)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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