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推出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方法》正式实施。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获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奖励办法出台后,外媒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然而对其深究,不难发现这些质疑不外乎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中国。本文将对这些质疑做一个回应。
反间谍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有外媒指责,中国这种举报间谍的方式在中国流行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过纵观全球,反间谍是每个国家安全部门的重点工作,而且各国的反间谍机构基本上在20世纪中叶前就已成立。
据环球时报此前报道,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政府依照1917年就有的《反间谍法》,已审理7个间谍案。美国《反间谍法》是在1911年国防机密法令的基础上制定的,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正。1989年,有国会议员提案,试图修改反间谍法,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美国《反间谍法》除进一步明确“国防”等概念外,惩罚力度比国防机密法令更为严厉,首先明确打击间谍行为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进而确保国家安全,其次是要加强法制,第三是对间谍的惩处主张极刑。“9·11”恐怖攻击事件的发生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让美国反间谍法的内涵向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延伸,如2001年通过《爱国者法案》。
据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申春平介绍,1985年应该是美国的“反间谍年”,当年美国政府逮捕了很多外国间谍,包括向苏联出售信息的安东尼·沃克、向以色列出售弧光放电充气管的凯利·史密斯等。2010年美国陆军一等兵切尔西·曼宁向“维基解密”网站泄密事件,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国家机密泄露案。2013年,曼宁被军事法庭判定违反《反间谍法》。但随后的斯诺登揭露棱镜计划,更是在全球产生了巨大影响。申春平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反经济间谍是美国反间谍的另一主要领域,1996年美国通过《经济间谍法》。该法案的制定和实施显示,美国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放在同等位置。
德国也有类似的反间谍法,如1986年颁布的《情报合作法》、《联邦宪法保卫局法》等。2014年8月,在德国被美英安全和情报部门大规模监听事件曝光后,德国制定了第一个《IT安全法》。另据德国《世界报》报道,针对美国对欧洲的大规模监听,欧盟正在讨论建立相关的反间谍法。
为加大对间谍活动的打击力度,俄罗斯也在修改相关法律。据《俄罗斯报》2012年11月15日报道,俄罗斯“国家秘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新法案扩大了“叛国罪”、“间谍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的界定范围。按照俄联邦安全局社会联络中心官员的说法,相关法律从1960年以来一直没有修改过,外国间谍在俄罗斯活动猖獗,窃取俄国家机密,因此早前的法律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新法律有助于打击外国间谍活动。
日本2013年底通过的《特定秘密保护法》,从立法的目的看,也可以说是一部“准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有明确的界定
就此问题海外网(m.haiwainet.cn)还采访了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李伟研究员,李伟表示:
首先,当前国际间谍活动严峻。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间谍行为都是一项隐蔽战线的活动。间谍活动虽然表面看不到,但实际处于活跃状态。其他国家也有从事反间谍活动,因此是一个广泛的现象。
其次,每个国家都从维护本国安全的角度对他国的间谍活动进行打击,我国也会严惩。
第三,间谍窃取他国情报,对间谍所属国家有利,是违法活动。
第四,中国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有着清晰的界定,不会发生不受约束的问题。
第五,任何人如果明知故犯,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触犯了法律。
最后,鼓励公民举报间谍行为,世界各国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是全面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举措。
从技术角度奖励办法可实施
有外媒提出的从执法角度看,一般民众并未受过相关训练,辨识间谍不易,那么奖励办法是否会难以实施呢?
李伟指出,从技术上角度讲,奖励办法能够正常实施。民众不是间谍行为最后的判定者。在民众举报了间谍后,需要国家反间谍判定机构,根据民众提供的线索来判定被举报人是否为间谍。在李伟看来,民众有举报间谍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定性的权利,即使不知道是不是间谍,但民众有权利和义务来举报侵犯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从技术的角度讲,间谍不是由民众来判别和下决定的。
其实,《反间谍法》和《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方法》的提出是时代的产物。两者是在我国国家地位在国际上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政治、军事、文化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提出的。为了获取情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千方百计渗透到我国各个领域,搜寻各种有价值的信息,细致入微地开展对华情报工作,对此中国必须加以因应。(整理/刘思悦)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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