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米案”再审意义重大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非法获利6000元。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本案引起公众乃至最高法关注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问题,非法经营罪有被扩张滥用的危险。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25条。由于条文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之表述过于宽泛,刑法便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之一可成立该罪,分别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前3种情形尚未出现理解歧义,而第4种“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给“自由裁量”留出了不限定空间,致使大量与经营有关的案件都被适用该条款定罪,本案也是如此。
[责任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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