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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撞家长也担责”应成执法样本

2016年12月23日 09:41:00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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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江苏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公布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即家长没监管也要担责。(12月22日《现代快报》)

  不可否认,女童横穿马路,司机超速行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然而,女童年仅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缺乏认知,不知道横穿马路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不知道这种行为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再者,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违法,也无需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问题是,女童的母亲横穿马路,本身就给孩子一个错误的示范,特别是,当女童突然折返时,母亲没有及时发现,明显对孩子监管不力,导致孩子被撞身亡。因此,除了超速行驶的司机需要承担民法赔偿责任之外,女童的母亲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尽管孩子被撞身亡,已给其带来巨大的伤痛,但这并不能替代其对孩子监护不力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无可争议。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港湾,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现实有时却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现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安全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监管不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还会不断发生。

  在上述语境下,女童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家长因监管不力被裁定担责,无疑具有警示意义,理应成为一种执法样本。在我国,迫切需要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民事仲裁和审判程序进行重塑。主要是专设未成年人仲裁、审判组织,将热心青少年权益保护、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有责任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优秀公职人员和审判人员,充实到仲裁、审判组织,专门仲裁和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比如,对父母监护不力造成伤害的,除了撤销其监护权之外,应视情节,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汪昌莲)

[责任编辑: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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