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允许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兼薪
高校教师兼职怎样做到依法依规适度
高校教师兼职关键要做到“依法依规适度”,首先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同时还要依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也要取得本单位的同意,兼职不能够以牺牲本职工作为代价。
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所得收入向本单位报告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等。同时也要加强考核,对于只干兼职而不完成本职工作的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要采取有力惩戒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相关制度真正达到应有的效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中特别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长期以来,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从事兼职比较常见,也引发过一些问题和讨论。“意见”的出台表明,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兼职可以名正言顺走上前台。不过,“意见”也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需依法依规适度。依法依规适度的要求如何理解?又该如何“落地”?《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兼职仍然存在问题
尽管参加工作已经好几年了,但颜玲回忆起在学校时给老师干活的经历依然印象比较深。
“给老师干活并不轻松。”颜玲说,老师在外面接到一些项目后会分配给学生去做。学生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一些技术含量不太高,然而又非常繁琐的事情。
“有时候完不成任务还得熬夜。拿到的收入并不高,一个月也就一两千元。”颜玲说,老师通过在外面做兼职应该收入还可以。“有的老师比较大方,对学生不错,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干活,索性把自己工资卡都交给学生了”。
近年来,围绕学生给老师打工的新闻不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校教师兼职存在的一些问题。
今年5月,上海市青浦区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厂房爆炸。据媒体报道,死者之一李某是华东理工大学研二学生,事发工厂由他的导师独资成立。除了上述事发工厂,李某的导师还参股另一家位于上海的企业。同时,李某的导师还参与了浙江一家企业的运营,并多次安排学生在这些工厂进行商业研究或实习。
北京一所高校的老师赵鹏(化名)说:“我认为目前高校教师兼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首先是过度兼职,这很容易导致本职工作的荒废。第二就是存在一些权钱混杂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些学术权力或者是高校、科研机构的一些权力,与社会上的一些经济利益混杂在一起,违反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依法依规兼职是关键
这些年来,关于教师兼职的规定不少。在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教师兼职予以肯定。
不过,具体到一些地方和学校出台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师兼职的态度则不尽相同。
以华东理工大学而言,其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2007年,学校便明确规定,教师不允许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个人也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
在《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规定,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提出,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21世界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上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曾出现高校教师下海经商潮。当时高校允许教师一边担任高校教职,一边利用自己的成果去开办企业。本来以为这是“双赢”,但却出现很多乱象,包括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如学校的品牌、学生资源为自己的企业服务;教师的精力分散,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企业经营能力,教师开办的企业很多半死不活,最后还要由学校出面收拾残局。针对这些乱象,高校不得不进行整治,要求教师要么回归学校教职,要么离开学校,去专心办公司。
“高校教师兼职关键要做到‘意见’中提到的‘依法依规适度’。首先肯定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禁止一些兼职,那么肯定不能去做。我认为,这个文件是鼓励大家要做一些公益性的兼职,同时还要依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也要取得本单位的同意。适度,实际上就是说兼职不能够以牺牲本职工作为代价。如果教师兼职时把副业当主业,把兼职当本职,这是有问题的。高校教师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然后适当去兼职。”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对于“意见”的出台,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表示,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这次文件中的一个亮点。总体来讲,“意见”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到中小学的问题。“意见”的目的是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大方向的同时,也做了相应的约束性规定。这些约束性规定体现在:对兼职的范围做了约定,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这样的活动。兼职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作为前提,完不成本职工作去兼职单位肯定是不允许的。
多管齐下规范兼职
“意见”出台后,高校教师兼职不用再遮遮掩掩,被认为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从大的背景来讲,这就是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激发人的积极性。因为科研人员以及高校教师是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重要主体,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对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郑宁说,“除此之外,还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因为大家知道,在高校如果只是在校园里进行教学,不跟社会实践接轨的话,其实教学也很难开展好,对学生的培养也是有限的。如果适度跟产业界、跟社会实践相结合,也可以促进教学。高校教师走出校园进行兼职,也是在开展社会服务,对于整个社会也是有贡献的。”
颜玲也承认,学生在给教师干活的过程中的确能学到一些东西,与单纯的书本知识不一样。
对于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兼职的问题,有关部门并非一放到底。
李萌对此表示,“包括将来也要制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应该向本单位报告的制度,而且兼职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能泄露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这些都是前提条件。这样一个约定,实际上体现了鼓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熊丙奇认为,对于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来说,有两项制度最重要,其一,实行年薪制,以此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待遇,避免教育和科研的功利化,也减少利益因素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干扰——目前基本工资加奖励加津贴的薪酬制度,通过考核才能兑现薪酬,导致教师和科研人员急功近利,另外,教师和科研人员也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让教师以兼职去获得一定收入,这显然难以体现知识价值。应该是在保障年薪基础上,从知识价值角度的兼职,才能真正增加知识价值。其二,实行教育和学术同行评价,建立学术共同体,突破利益共同体,如果教育和学术是利益共同体,那任何出发点很好的政策,都可能被异化。这是在落实“意见”时必须重视的问题。
“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说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所得收入向本单位报告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等。同时也要加强考核,对于那些只干兼职而不完成本职工作的科研人员及高校教师,还是要采取有力惩戒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相关制度真正达到应有的效果。”郑宁说。(记者 杜晓 实习生 韩婕)
[责任编辑:郭碧娟]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