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国际地位提升要求作出的战略部署,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国际监管规则制定指明了方向。我国金融业过去主要是国际规则的跟随者和遵循者,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缺少话语权。随着金融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特别是在金融监管规则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抓住历史机遇,推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活动,显著提高了中国保险业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需要有力抓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发生深刻变革,国内保险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2012年保监会启动偿二代建设,经过3年努力,2015年2月13日研制完成并发布了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的新一代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特别是保险监管规则制定提供了有力抓手。
在偿二代建设过程中,我们深入分析保险监管的国际格局和我国的道路选择。与银行业已经形成统一的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不同,国际保险业尚未建立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RBC)模式的影响力较大,新兴市场基本参考借鉴欧美模式,缺乏适合新兴市场的现代化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推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加快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当前正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的关键时期,中国保险业面临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历史性机遇。中国保监会抓住机遇,不照搬照抄国外体系,自主研发适合中国市场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使之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方向,又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新兴市场特点,努力形成与欧美模式并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并将中国的经验和诉求反映到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中,切实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
加强国际推广,增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影响力
中国保监会高效完成了偿二代标准建设,并于2015年初开始偿二代试运行。在标准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保监会积极扩大偿二代国际影响,增强我国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推广偿二代。保监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国际宣传,扩大偿二代的国际影响。比如,支持瑞士再保险集团在瑞士主办关于中国偿二代的国际研讨会,出版偿二代专题研究刊物。境外保险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高度关注中国偿二代,普遍认为偿二代处于国际前沿,体现了新兴市场的特点。
积极推进偿二代规则输出。保监会积极发挥偿二代适合新兴市场特点的优势,推动偿二代标准和规则对新兴市场及保险机构的输出。2015年,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会主动申请纳入偿二代监管。偿二代的推广应用促进了跨境保险业务合作。
开展偿二代规则等效评估。基于国际保险监管尚未统一的现实,通过推进偿二代与国际主流监管规则等效评估,提升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一是开展与发达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2012年,欧盟方面已经启动对偿一代与欧盟偿付能力II的等效评估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偿二代与欧盟模式的等效评估,争取实现等效互认。二是推进偿二代与周边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的等效评估。其中,把启动偿二代与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的等效评估作为突破口。三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市场进行偿付能力技术援助,通过培训、技术咨询和合作等方式,推广偿二代经验和技术,提升偿二代在新兴市场的影响力,支持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去。
运用偿二代成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偿二代建设是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方面提升话语权提供了抓手和基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高度重视中国偿二代的新兴市场经验,借鉴偿二代经验提升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包容性和代表性。2015年6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派出资本规则负责人专程来京考察偿二代。在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中,增加中国作为单独分组,设定专门的风险因子,不再与其他发展中市场混用最高因子,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中首次明确体现中国标准。
从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制定参与者和引领者转变
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是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设偿二代并积极开展国际推广工作,为保险业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提供了范例。总结中国偿二代国际推广的经验,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树立信心,努力从国际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制定参与者和引领者转变。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目前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二,外汇储备排名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2008年至今,我国贡献了全球新增经济总量的30%以上。作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国,我国显然需要在国际规则中反映自身的诉求和声音。目前,国际规则大都是由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制定的。我国如果只是遵循和追随西方制定的规则,就不能充分反映自身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发展和诉求,也不能为我国金融企业发展提供适宜、有利的规则环境,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从偿二代建设和国际反应看,我们应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着力实现角色转变,从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制定参与者和引领者转变。
抓住机遇,积极建设中国自己的标准。国际规则的趋同对我国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偿二代建设正是抓住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尚未统一、加快趋同的历史机遇,在国际规则定型之前自主建设中国自己的标准,从而避免了我国不得不适应发达经济体制定的规则的被动局面,为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供了筹码和抓手,争取到与国际社会和欧美模式平等对话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发挥优势,以我国巨大市场支撑规则建设。巨大的市场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坚实基础。一是我国市场具有充分的规模、体量和实力支持我国建设自身的规则;二是我国市场对国际性大公司具有强大吸引力,为提升我国规则的国际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渠道;三是我国市场对新兴市场具有带头示范效应,对周边市场有较强辐射力,使我国的规则具有广阔推广空间和较高国际接受度,能够发展成为代表新兴市场的国际标准。
统筹资源,把对外开放与争取国际上对我国规则的承认结合起来。对外开放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可以统筹协调、相互促进。我们在进行偿二代国际推广时,将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与偿二代等效评估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既能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又能推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监管体系与偿二代等效评估,进而有力支持偿二代成为国际主流监管规则,促进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作者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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