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长期怀疑下去。刑事法治必须给嫌疑人一个预期:当追诉机关无法证据确凿地实现对嫌疑人的追诉时,就必须将其无罪释放。
23年前,三门峡公民高炎龙被诉抢劫杀人;19年前,他被判死缓,不服上诉;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为高炎龙办理取保候审后却至今未结案,这意味着17年来高炎龙一直处于取保候审当中。
很难想象,当一个人被取保候审长达17年,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状态?在常人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往往近乎罪犯,虽没有最终定罪,但由此获得的社会评价足以影响其正常生活;在法律上,意味着当事人一直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其法定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人身自由不像被羁押那么受限,但实质上其已经不是一个完整的公民。这种因定罪证据不充分而带给嫌疑人的混沌境遇,恰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要极力避免的,所以立法规定了严格的期限。
该案虽然时间跨度较大,但取保候审无疑应当适用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审理,法院应当以检察院撤诉结案。也就是说,该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没有遵从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则办理。案件退回侦查后,公安机关有没有继续补充侦查?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有过无数次的案件清查清理,为何该案没有引起执法部门的关注?究竟是因为执法人员疏漏还是有什么其他原因?
据查阅的卷宗显示,高炎龙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上未鉴定出死者血迹。倘若证据确实不充分甚至能够认定当事人并非犯罪人,那么这种错误在法律程序上并不难纠正,为何当事人三番五次上访却依然得不到顺利解决呢?其中的症结究竟何在?即便当事人仍是被高度嫌疑的对象,但只要证据不足以定罪,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责任还当事人一个清白。而在一系列可以依法终结高炎龙“嫌犯”身份的程序中,这些机构都选择了不管不问,剩下的合乎逻辑的推理便是,有关部门不愿意解决,而他们之所以要将一个悬置了17年的“犯罪嫌疑人”继续悬置,无非是担心随之而来的错案责任追究。
无论如何,在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长期怀疑下去。刑事法治必须给嫌疑人一个预期:当追诉机关无法证据确凿地实现对嫌疑人的追诉时,就必须将其无罪释放。因为法治社会,法律不能授予执法机关无限期怀疑公民的权力,而公民也具有不被非法怀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