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廉政准则:“名”与“实”都要兼顾

时间:2015-08-05 14:15   来源:检察日报

  据7月31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廉政准则的修订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从内部的准备与探讨走上了前台、走向了公开,揭开向外部征求意见的大幕。

  笔者建议,修订廉政准则要有通盘考虑,宜“名”与“实”一起修。就“实”而言,既要给其“瘦身”,做减法,去掉不宜规定在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又要给其“强身”,做加法,补充规定对廉政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就“名”而言,应改廉洁从政准则为反腐倡廉准则,实现画龙点睛的效果。

  “瘦瘦身”:去掉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全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前身是1997年3月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该试行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共规定了30个“不准”,如第一条规定不准有“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等六种行为。2010年1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的廉政准则,内容更加充实,“不准”从30个扩充到52个。

  上述修改与补充,客观上扎牢、扎细了制度笼子,增强了廉政准则的针对性、指导性与约束性,在微观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宏观上、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无论是30个“不准”还是52个“不准”,都不妥当,亟待大的修改。一方面,从廉政准则的名称和定位这一宏观角度来看,“廉政准则”不是“廉政禁令”,应重点立足“该做什么”来规定正面清单,因此,将“不准”也就是负面清单作为廉政准则的主体内容、主要篇幅,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从党内法规体系的衔接来看,201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52个“不准”明显属于“具体规定”而不是“基本规定”,因此不宜保留在廉政准则中。

  

编辑: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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