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并非不能收拘的法定理由,在部委干部吸毒这事上,有关方面对其不予收拘,不妨也做些解释说明。
据报道,身为中央某部委副处级干部的穆林(化名),携带不足10克冰毒前往另一男子住处,还未来得及吸食毒品,就被朝阳群众举报,被民警抓个正着。朝阳警方日前对穆林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因其感染艾滋病,警方决定对他不予收拘。
部委干部涉毒,这让人甚是讶异:作为中央部委的副处级干部,穆林应模范守法,却干出违法乱纪之事来。不过有湖南临湘市长龚卫国“吸毒门”在前,“官员涉毒”的新闻性也在边际递减。
此案中让人讶异的,更是后续处理:穆林涉毒是事实,何以警方仅开出5天行政拘留,还不予收拘呢?媒体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单独设置关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行政拘留所。因穆林“情节比较轻微”,因此警方对其不予收拘。这也留下一些未竟之问。
首先,现行2012年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无上述内容;其次,依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8、19条,拘留所不予收拘的,及收拘后要建议停止执行拘留的情况包括: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患有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的。
穆林虽感染了艾滋病,但还能带着冰毒上门吸毒,想来病情还没重到无法收拘的程度吧?二者,艾滋虽是传染病,但是其传染仅限于性、血液、母婴,从来就不需要进行隔离治疗。它也属于《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中“需隔离治疗的传染病”?
事实上,感染艾滋本身,并非不能执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在监狱服刑的法定理由。只不过,目前很多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硬件设施、软件管理跟不上司法现实,才导致“感染艾滋就不蹲大牢”成为一种“常态”。像之前媒体曝光,福建漳州一艾滋患者盗窃被屡抓屡放,原因是福建还没有一个专门羁押艾滋患者的场所。这被舆论质疑“艾滋已成违法犯罪的掩体”。再如,2013年河北衡水监狱拒绝从枣强县看守所接收一名感染艾滋的犯人,有官方媒体就认为此举违法甚至已涉嫌渎职。
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在努力解决收押艾滋病人的问题。北京就于2008年在金钟监狱建立了第八分监区,用于收押患有艾滋病等疾病的犯人。当然,这是司法局管辖的监狱,而要对穆林执行行拘,只能去公安机关管辖的拘留所。
感染艾滋,并非不能收拘的法定理由,相反,司法机关应尽量完善关押艾滋感染者的软硬件条件。在部委干部吸毒这事上,有关方面对不予收拘不妨也做些解释说明,毕竟该人群违法犯罪并非孤例,这也无关其官员身份。(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