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或无证驾驶也应视为犯罪

时间:2010-08-24 09:46   来源:新华网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此类危险行为纳入犯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8月23日新华网)

    近年来,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一些人士在城市道路上任意飙车,不仅严重扰民而且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人员伤亡事故。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立法重罚的呼声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然而,笔者也注意到,这次入罪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行为,并没有将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后驾驶、长期无证驾驶等包含进去,令人颇为遗憾。

    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目前决不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类行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都是主观恶性大、危险程度高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尤其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已经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事实上也造成巨大损害。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危险驾驶的情形是有明文规定的,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意思很明显,除了饮酒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都危害公共安全,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当然,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中哪些属于一般违法,哪些属于犯罪,应根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判断,不能一律入罪。

    不过,从现实来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即“毒驾”的危害丝毫不比醉驾小。据8月17日《检察日报》报道,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登记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及造成的巨大损失呈日益增多趋势,只不过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还不如醉驾那么轰动,还没有进入公众视野而已,人们对“毒驾”的危害还普遍认识不足。“毒驾”造成的事故同样是惨烈的。如今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驾驶人员吸毒致幻,导致车辆失控撞飞4个摊位、撞伤17人;5月30日,江苏扬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驾车外出,造成了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6日,一的哥吸毒后驾车在北京南四环发生21辆车剐蹭的一起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而的哥却“毫不知情”。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列举式罪状规定模式,危险驾驶罪并不能规制“毒驾”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这有可能形成漏洞,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进行研究。 (李克杰)

编辑:赵静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