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规定,“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
从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是看得见的法治进步。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按说,正常的审查并非不可,但是一些地方以审查为幌子,有案不立、拖延办案,比如众所周知的“年底不收案”怪象。
该立案不立案,或者该及时立案而不及时立案,后果很严重,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还有可能埋下巨大隐患。自古以来,就有一些人“畏进公堂,耻于诉讼”,哪怕遇到冤屈时,也是“打死不告状,冤死不告官”。法治时代,这种生存哲学并不可取,但确实存在。当有的人鼓足勇气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时,起码说明他们信任法律,如果连案都不立,不是浇灭他们对法治的信心吗?如果连法院都不给他们主持公道,他们也许就心灰意冷,甚至铤而走险。纵观媒体报道的一些极端案例,不少都属于维权渠道不畅。
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说不要审查,而是简化程序,压缩时间。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合法,法院当场就应该登记立案。因为“意见”规定得很清楚,除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还应该看到,实行立案登记制,也不等于什么样的案件都可以立。按照“意见”规定,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等等,都属于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应该心中有数,心中有法。
当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律立即接收后,并不是束之高阁,拖着不办,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从有案必立,到有诉必理,再到及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最大程度维护。
不过,立法登记制需有配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如果案多人少,法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消化”掉,同样令人担忧。
为此,一方面需要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此外,还应适当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发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打官司、用法律说话,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和方式。在这种背景中,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对建设法治国家无疑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