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此次出台的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3月31日《长沙晚报》)
近年来,部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事件屡见不鲜,广受公众诟病。如今两办下发相关规定,干预司法或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无疑值得点赞。该规定不仅为制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案件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而且不失为推动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批示求情、公函求情、会议“判决”……都是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常用的手法。与会议“判决”相比较,批示求情、公函求情等方式还算显得“低调”的,因为前者公然以组织名义出面干预,权力“任性”已到置法律于不顾的地步。最典型的事例,就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会议“判决”丑闻发生时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或领导干部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等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政法干警执法办案,更多不留证据、口头传达、言语暗示的干预手段甚至无法留下痕迹。这样干预司法的行为,往往打着“以大局为重”的旗号,背后却隐藏着权钱、权权、权色的肮脏交易,肆无忌惮地妨碍司法公正,严重地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应成为政治禁忌的“干预司法”,为何一些地方的某些领导干部却无所顾忌呢?显然,权力干预司法的“任性”源自问责不力。因为尽管干预司法的丑闻频频曝出,却很少听闻哪个官员因此获罪或被问责。此外,“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现实,让一些领导干部拥有了足以干预司法的权力“魔棒”。从当前体制来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但是在人财物配备方面,地方法院仍然有求于地方党委、政府。很多时候,倘若不接受“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可能没地方办公或办不好公。
此次两办下发的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约束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轻则“摘官帽”,重则“蹲监狱”,其用意无非是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权力行为划上“红线”,为司法建立起必要的“防火墙”,无疑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让这样的制度善意更好地照进现实,还需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法官敢于说“不”的胆量和能力。比如,对于干预行为,该由谁来记录、谁来通报、向谁通报,如何问责……都应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另外,对于敢抵制干预司法行为的人,应该给予升职、嘉奖等多种形式的鼓励。
当然,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最关键的,不仅要记下干预司法的“账”,更要把“账”公开晒一晒。如此,方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平与正义,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屈金轶)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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