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正站在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日益凸显
市场经济与法治文明相生相伴,共享精神内核。我国3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史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史。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中国市场经济正站在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更加日益凸显。这要求我们从更广阔的视角来思考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突出法治的最高性,从可用的法到必循的法。应着重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将法律从长官喜恶、利害趋避的选择性工具变成务必遵循的最高价值和行动准则;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全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和信用惩戒体系,让法律成为市场主体的“公合同”,诚信社会的“总契约”。
突出法治的全面性,从偏重的法到平衡的法。作为市场主体的人,不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政治人、追求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的人。因此,法治要从过去对经济领域的偏重保障,扩展到对人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全领域的平衡保障,尤其要注重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对基本人身权利的严格保护,努力让每一个市场主体能有恒定的安全感和充分的尊严感。
突出法治的前瞻性,从滞后的法到引领的法。当前,中国的经济已经站在世界前沿,新的经济形态、产业变局、科技革命迎面而来,法治之于市场的作用不再局限于治理和保障,更在于积聚规则优势,抢占制度高地。要从过去“市场先行、法治追随”的被动补缺,转变为“法治引领,市场升级”的主动营造,尤其要重视在人才竞争、资本流通、知识产权、能源科技和生命科学等方面的前瞻性法治建构,牢牢抓住下一次全球产业革命的制度先机。
突出法治的实施性,从静态的法到动态的法。应将法律的实施摆在当前法治实践的首要位置,突出法律的动态存在。尤其要细化行政执法的刚性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首长问责制;建立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司法强制执行资源的信息化整合,最大程度提高生效裁判的兑现力。
突出法治的内在性,从工具的法到目的的法。法治不仅是工具,还应当具有善良正义的内在目的,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要承载、诠释包括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在内全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让最主流的民意和最重要的价值上升为立法意志,让立法成为利益协调、价值权衡、共识凝聚的科学机制、民主过程。
市场经济所呼唤的法治不是局部的、片段的、一时的、跟随的法治,而是全面的、系统的、持久的、前瞻的法治。因此,应当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用坚决、彻底、全面的依法治国给予历史性的回答。(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