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猎致人死击穿了多少底线

时间:2014-11-17 09:28   来源:中国网

  公务人员可以在当地持枪打猎,并非偶然。持枪现象至少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在禁绝相关枪支问题上,有渎职和监管不严现象,更不屑说,这些持枪人,可能是通过特权搞到的枪支。

  记者16日从湖南省衡阳市了解到,引发社会关注的衡阳公职人员猎杀村妇事件查处有了最新进展,除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区分局员工肖卫东自首外,其余参与打猎的10人身份,以及乘坐车辆等情况已经查清。2014年11月9日,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发生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打猎致人死亡案,57岁村民罗运英身中枪死亡。当天犯罪嫌疑人肖卫东向衡东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地正在取证核实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情况,并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11月16日新华社)

  听到或看到“打猎”这二字,相信绝大部分看客与读者都会认为这事是古代游牧民族才做的事。至少不应该发生在现代文明社会之中。在禁令昭昭的现代社会中,光天化日之下,公职人员手持猎枪在村庄进行打猎,而且,还开枪导致村民死亡,这事听起来非常不可思议。更加上持枪和开枪者为公职人员,一同打猎的还有诸多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此事就越是令人发指了——这击穿了多少底线?

  细细数数这起公务人员打猎致人死亡案,除了最为严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两罪必须要问:一是,打猎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那么,这11人怎么敢打猎?退一步讲,打猎就打猎吧,也应该合法的狩猎区或找一无人之处吧,为何在村庄有人出没的地方?如果不是当事人自首,恐怕此案还有一定的侦察难度。

  二是,当事人明显触犯了非法持枪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新闻中,我们看到除了开枪杀人者肖卫东外,其他10人也有持枪者。一个很恐怖的现象是,至少在衡东县,公务人员群体或某个圈子里持枪现象并不罕见,当地公务人员染上如此风气,地方政府自然难辞其咎。

  笔者认为,公务人员可以在当地持枪并能组织起有规模的打猎活动,并非偶然。一方面,持枪现象至少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在禁绝相关枪支问题上,有渎职和监管不严现象,更不屑说,这些持枪人,可能是通过特权搞到的枪支;另一方面,打猎现象的存在,说明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可能对此持默许态度。而这想必也应该有传说中的“猎枪上的腐败”。

  衡阳“打猎致人死案”是一种提醒。不止是衡阳,放眼全国,所谓“猎枪上的腐败”恐怕绝非是孤本个案。打猎,首先作为一项男人的运动,可以带来丛林社会的快感,同时,打猎还是一种特权爱好,因为搞到枪支本身就是很牛的事,以至于打猎更容易成为特权的象征。在许多地方,打猎,都能成为公务招待和朋友游玩的特有方式。对此,各地公安机关、纪检机关不可不查。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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