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必须由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人才组成。《治黎策》曰:“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四中全会从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对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回应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该由什么样的人来担纲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元,若不建立起一支品质优秀、专业精良、执法严格的法治工作队伍,就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迫切需求。而建设这样一支队伍,有赖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立法者等法律工作者构成了一个法律共同体。其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最具代表意义,他们通常被称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三驾马车”。
然而,近些年来,这“三驾马车”却因诸多因素而负重难行。法官、检察官流失现象不仅在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东部沿海地区也颇为严重。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员人数超过1600名。 “掮客”律师浮出水面,他们热衷于跑关系,与某些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破坏了行业风气,影响了司法公正。
究其根本,法官、检察官流失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由于司法行政化,导致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打招呼、定调子、地方保护等不正当干预,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责权不分、追责不力。针对上述问题,亟须出台和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为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上升通道,使他们看到了职业发展前景,可以增强其效力国家法治事业的信心与决心。
律师是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者。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当前,我国执业律师已逾数十万,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招录法官已经具有成熟的条件。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办案技巧,由他们出任法官或检察官,可迅速进入角色,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置与判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