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了”的电信诈骗怎么治?

时间:2014-10-30 13:29   来源:新华网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广东电白、福建安溪、湖南双峰等地采访发现,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基层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抓得到判不了”,导致相当一部分诈骗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司法打击在当地陷入了“无震慑”困境,使得诈骗分子愿意铤而走险。

  电信诈骗分子的狡猾,给警方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而缺少充分的罪证正是法院难以从重惩处的原因。曾有专家介绍,某些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为了打击金融犯罪,其法律不仅严苛,而且规定此类犯罪“疑罪从有”,当事人必须自证清白,否则面临倾家荡产的重罚。(必须强调,人身犯罪与此相反,应当“疑罪从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平稳前进。自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开始,法律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都指明应作“无罪判决”或“宣告无罪”。可以说,在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疑罪从无”是正确的原则。然而,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的双方或各方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处心积虑钻法律空子的人掌握了逃避法律约束的“旁门左道”,由此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由于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不低,掌握其犯罪证据异常艰难;即使依法惩处,也不得不依较轻罪名判罚。司法打击因而陷入了“无震慑”的困境。

  对经济犯罪和人身犯罪采取相反的认定原则,即对经济犯罪采取“疑罪从有”的认定原则,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否则承担足以令其不敢再犯的重罚,应该是不得不选的司法打击方式。否则,不仅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导致更多地区恶化成“电信诈骗村”、“电信诈骗乡”。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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