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
近日,新华网专题报道了这些扎堆的“协调机构”,报道还指出,早些年安徽已经开始着力于减少“协调机构”,被称作挖掉“文山”之根,截断“会海”之源。但是这种简政没能坚持多久,“丰富多彩”的议事协调机构又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2009年,东部省份一县委副书记被安排担任近40个领导小组的组长。陕西咸阳曾大力推广“足疗”保健项目,专门成立“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市领导挂帅亲任“小组长”。 2012年,山东滨州曾公布了19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名单, “一把手”都是当地市委主要领导。一些领导小组命名长也成常见现象,如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神农溪旅游景区国家5A级新旅游项目开发区景区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景区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称超过60个字,网友吐槽“章都刻不下”,等等。
这些名目繁多的协同机构不仅不能达到高效率的行政效率,反而会产生三个方面的副作用,一是直接导致文件、会议、检查繁多,为什么我们一直觉得领导人数无法满足会议数量,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二是导致人员紧张,各个协调机构从成员单位抽调一部分人,原单位一旦缺人就开始招聘,为什么我们年年都在扩大公务员招录人数,却一直无法满足机关单位的需要,或者这也是原因之一。三是管理乱象,一些协调机构表面上是领导挂帅,其实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只是一个“幌子”,打着领导旗帜好办事。更有协调机构因为工作不少,久而久之就变成了“僵尸机构”。在有限的机关单位存在产生无数个协调机构的可能,致使机构臃肿,管理混乱,权力“虚胖”。部分协调机构还存在从上至下的垂直管理模式,直至乡镇、村社区一级,有些领导连自己兼任哪些协调小组的什么职务都记不清,挂在门上的牌子比人还多,贴在墙上的制度“可绕地球三圈”。
解决协调机构臃肿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立法,如果单靠制度约束,恐怕各地就“精简协调机构”一事都会从上至下成立“精简机构领导小组”,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对地方政府而言就是一个会议的时间,非常简单且方便,但是如果能将成立协调机构形成法制,那么这条“红线”就不是一个会议能够决定的了。
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什么样的协调机构可以设立,什么样的协调机构不能设立,并且对违法设立协调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追责。目前我国正在大刀阔斧地实施政府转型,为政府职能部门“瘦身”是转型的关键,只有改变政府部门机构冗杂的现状,政府才能从管理型转为服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