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何以非法?

时间:2014-10-17 08:58   来源:中国网

  香港少数激进分子“占中”非法活动已逾两周,各界人士继续谴责,特区政府敦请示威者“挪地儿”,警察开始在部分路段清除路障,市民“忍无可忍”,自发清障并与示威者发生冲突。非法“占中”的“负面影响已达‘临界点’”。(《人民日报》2014年10月14日第4版)另据新华社报道,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梁振英10月14日也首次做出将“全面恢复正常交通”表态,“建议”占中人士转移到公园等地。此前10月9日,香港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许镇德就引述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说,参与“占中”者必须尊重持不同意见人士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对社会造成过度损害或不便,并须随时准备为此负上刑责。一些在“占中”中遭受损失的商家和业者已开始要求民事赔偿。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在网络和自媒体上,内地公众和舆论界竟然一直有声音对将“占中”行为界定为非法感到不解,为之叫屈甚至“声援”。其中还不乏学者,甚至法律界人士。在他们看来,“追求民主”、“先锋革命”、“为民请命”的“占中”应该是“高尚”的“正义”行动,怎么会违法呢?新闻媒体也很少详细报道为何“占中”属非法行动的具体原因;香港反“占中”人士虽然也指责“占中”违法,但也很少有人仔细分析其具体违法之处。可以说,虽然香港激进派“占中”活动的非法性是明确的,但其究竟如何违法,舆论界仍然缺乏清晰具体的认识。

  从“占中”发起者和组织者的口号来看,的确富有激动人心的煽动性,甚至貌似有道义上的优越性。但是,先不去追问其真实目的和幕后金主,在法治时代、尤其是以法治为核心价值之一的香港,即便是“追求”“正义”的“高尚”行动,也应该依法进行,应该是一个底线共识。否则,不仅将失去对事物进行评判的基准,还有将社会推向失序的无政府状态之虞,从而导致“以天堂为理想,以地狱而终结”。

  从本质上讲,“占中”是一次未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法集会。集会及游行、示威原本属于公民的表达权,如果合法进行,则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也都对集会、游行或示威的自由做出了宣告或者规定。我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治的要义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任何权利的行使也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为此,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也都规定集会、游行或示威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及他人合法权利,要求事前申报、备案或者申请,也是各国的普遍实践。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占中”非法活动恰恰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而且妨碍社会秩序并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6-26条以多个条款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集会必须得到批准、听从指示,不得非法集结、在公众集会中煽动暴力、强行占据或进入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非法集结可被处以3年监禁,特定条件下可处以5年监禁,而如果发生暴动,最高刑罚可达14年监禁。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第23、28、30款规定,“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导致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侵入或容许兽类侵入归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由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管辖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等,“可处罚款$500(港元)或监禁3个月”。其他如《道路条例》也规定不得霸占公路,如果有议员从其中牟取了不正当利益,也可能会触及《防止贿赂条例》。

  因此,“占中”作为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的集会,其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实际上,“占中”发起者本身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并在其发布的“公民抗争手册”中列出了参加“占中”者可能被检控的四项罪名。当然,正如已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实际上“占中”所触犯的罪名肯定不止四项。10月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发表声明,援引普通法判例,指出“占中”非法活动所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当然,由于“占中”是一次规模比较大的集体行动,那么在这次非法的集体行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承担同样的责任。在同一场活动的参与中,根据情节、性质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就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占中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煽动非法集会等方面的责任,参与者因其参与及具体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占中活动中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以及公共秩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责任;占中参与者妨碍公务和冲击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依法区分其中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民事责任等。

  自2014年9月28日凌晨香港少数激进分子骤然发动“占领中环”活动以来,尽管激进分子在民意压力下进退失据,但仍有少数人士顽固坚持。香港同胞追求民主的意愿当然应得到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支持,但激进分子的非法“占中”活动能否代表这种意愿、能否促进这种意愿的实现,却是极为可疑的。而且,无论“口号”如何动人、目标如何高尚,也不能以非法的手段追求合法正当的目的,更不能“造反有理、革命无罪”;在法治时代,法律应该是我们判断是非的基准,这应该是基本的公民常识和社会共识。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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