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广西、广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那些赖账不还的政府机关,被百姓称作“官赖”。(8月6日《经济参考报》)
在宏观层面,地方债危机被称作“金融雷管”,其潜在危害可见一斑;而在微观层面,不少“官赖”欠账不还,同样侵蚀了政府公信,危害着区域经济秩序。有时,政府机关拒不偿债,民间债主只能徒呼奈何……在被围追堵截、起诉控告、以死相逼之后,“官赖”们依旧不为所动,由此导致维权无门的困境,让正常的债务纠纷几乎变得无解。
事实上,地方政府举债由来已久。特别在基建领域,开工借钱、施工欠费、完工拖账等方面,此类现象早非鲜闻。工程施工方出于对政府公信和财政兜底的信任,往往愿意先行投钱、垫资建设。可“官赖”们会以各种理由赖账,让追债者苦不堪言。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债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关系甚大。比如,“借用还”不统一。借钱的、用钱的、还钱的分属三方,难免相互扯皮推诿;再比如,“权责利”不对等。获益单位无需还钱,财政部门反倒要负责偿债,实在有失公平……此外,不公平之处还在于,“前任官员举债换政绩,却要下任官员善后”,可继任者岂会甘心还钱?
“官赖”之祸,从短期看来,似乎只是造成了个体不公,然而放眼长远,此类行为势必蚕食公共部门的信誉,动摇市场经济的规则基础。应对此状,必先要完善公共债务管理体系。一方面,要以长期预算、项目统筹等方式,避免个人化、随意性的举债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明晰的负责制。无论是具体的工程项目还是某地整体的债务状况,都应有严格的任上监督和离任审计环节。尤其是在一些基层行政单位,建构现代意义上的财税、债务管理模式更显迫切。(蒋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