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这场“交警PK法院”的大戏,引来不少网友的围观。支持交警一方认为,法律面前就该人人平等;支持法院一方则认为,交警强扣法院执行标的物,是行政干涉司法。当然,更多的人是看个热闹。连基础事实都知之不详,指责还是谨慎点好。
比如说,在陕西媒体的报道中,法院人员向原平交警“出具了相关证件和司法裁定”,但原平方面仍不放车。而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6月28日则公开回应称,华阴市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途经原平市境内时,未出示相关手续,且涉案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查扣其间,法院一直未提供被扣车辆的相关手续。在网络舆情的高涨期,涉事的公权力机关在争辩中如此针尖对麦芒,实在罕见。
华阴法院到底有没有向原平交警出具相关手续,当然不能是一笔糊涂账。谁说了谎,要查出应不难。不过报道中有个细节挺有意思,那就是原平市法院的法警大队长武小平在事发当天,曾受领导指派,去现场与交警协调。
法院在异地执行过程中,商请“兄弟法院”协调,是极为常见的。本来,法院判决或裁定,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代表国家法律的实现。不管哪一级法院的裁判,只要已生效,就应得到所有组织或个人的尊重。在理论上,如果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是合法的,执行就应交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代为进行。尤其对于需要跨区域异地执行的,仍由作出裁判的法院执行,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像华阴法院这样不远六百里对31辆工程车实施扣押转移,怎么看都不符合效率原则。但在“司法地方化”的现实之下,裁判法院又常常只能亲自去异地执行。个中原因,各方心知肚明。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涉司法的顽症,光有法院的机制改革显然无济于事,由更高层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才是正道。
好在最近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动作接连不断。不久前举行的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意见和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不乏直接针对司法“地方化”的具体改革设计。相信在新一轮改革中,像陕西基层法院不远六百里去山西“押送”车队回本地这样的事件不会再发生。
而已然发生的“交警PK法院”事件该如何收场?这还得先查明基础事实,裁判的基础性原则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警是执法部门,法院是司法机关,双方行为均应以法律为依归。“交警PK法院”事件,自然也要回到法治的原点。违法主体和公然说谎的执(司)法人员,也该尝尝法律责任的滋味。(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