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发出两份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河南、浙江两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因为司法不公和破案指标的设立,这几年,被曝光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冤案被平反后,有关部门大多能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可是,这几十万、上百万的国家赔偿金,最后究竟是谁出的呢?国家机关先行赔偿后,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是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了?
数据显示,国家赔偿费每年都是一笔大开支:2012年,全国司法赔偿案件的决定赔偿金额为6099.55万元,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为12718.97万元。今年两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工作报告介绍,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那么,如此巨量的国家赔偿金,会不会是我们纳税人在埋单呢?
已施行20年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显然,支出庞大、追偿寥寥是一直以来最为尴尬的局面,从实际追偿情况来看,因为没有追偿、追偿无果,导致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却由公帑来“息事宁人”的局面。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该部对26个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
蔺其磊律师认为,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纳税人为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埋单。一些冤假错案中的国家赔偿、政府代赔之所以屡受诟病,往往是因为政府后期的追偿信息不够清晰或追偿无果,甚至因为动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而导致无人再去过问、追偿,使得不少地方的国家赔偿行为,都有拿纳税人的钱来息事宁人的嫌疑,暴露出公共财政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缺乏有效监督之积弊。
从不少冤假错案的追责可以看出,问责的无力、泛化,是使追偿国家赔偿金不了了之的关键原因。本来这责任追究就是拿来敷衍一下舆论和民意的,更不会严肃、认真地去和责任人谈赔钱的事情。正如专家所言,没有国家追偿为后盾的国家赔偿,即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由所有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埋单。
因此,如何使追偿制度成为现实,已是管理公共财政的严肃课题。一则,要进一步明确和厘清《国家赔偿法》中“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之规定,比如具体的追偿方式、时间、额度等;同时,“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正如专家建议的,无论案情、赔偿金额多少都要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当然,更要充分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那些担负追偿责任却失职的部门和官员,同样该严肃追责,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