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平阳县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时,该县党员干部可提出免责申请。近日,平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出台《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以通过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出现失误。(5月11日人民网)
改革失败免责,并不新鲜。此前各地从县级到省级都有先例。从初衷上讲,营造宽容的改革氛围,激发官员的改革动力,不可谓不善。但落到现实层面,建立地方性的失败免责机制是否可行,却需要诸多权衡。
豁免改革失败者的责任,隐含的前提是对于改革者过于苛刻。但现实中,仅仅因为改革效果不佳或失败而被问责的官员恐怕少之又少。真正受到处罚的,仍是那些在改革过程中中饱私囊的违法违纪官员。这部分官员肯定不在免责范围之内。于此背景下,既然并未有“苛责”改革者的现实,所谓豁免改革失败者,就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了。更为重要的是,它很有可能形成一种负向激励,即壮大一些官员在改革规划和行动上的非理性心态,对改革创新的风险控制失去必要的谨慎,滋生大不了“推倒重来”之心。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任何一项改革都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仅靠领导个人的“魄力”与“无畏”,既难以有效推动改革,改革所潜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而相较于改革缺乏宽松氛围,今日的改革者所面临的更大考验应该是,如何确保民众在改革上的参与,以便最大限度凝聚改革的共识与动力,在法律框架内,穷尽改革的空间,或者通过有效的方式,推动法律的完善与修订。
比以往各地出台的免责规则更进一步,此次平阳版规定中还有这样的表述:通过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等,给改革者戴上护身符。此种细节规定同样是着眼于宽容改革者,但其中一个殊为现实的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改革明显遭遇争议或是民众的反对,是否仍要逆民意而行?这种情况下的改革失败,是否也可免责?这实际牵涉到改革的程序设置与结果导向的问题,如果仅仅以结果导向来衡量改革,而完全无视程序偏差或在过程中对民众权利的伤害,甚至将民众的监督与反对视为“诬陷”与“阻扰”,这样的改革显然存有问题。事实上,因改革过程中无视程序正义与民意参与,而引发的“改革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目前已经不少见。若继续放大这种改革的唯结果导向,显然有悖于以民众利益为旨归的改革初衷。
如果说在改革之初,法律法规不完善,改革方向不明确的背景下,豁免改革失败,是必要的改革激励。但在法律不断完善,改革步入深水区,各方利益权衡更为复杂的今天,改革者更需要做的是,显然是倾听民意,利用民众的支持,确保改革在既定的方向上顺利推进。毕竟,过去那种单方突进的改革,不但空间越来越少,边际效应也在不断降低。可以说,更多的遵循程序正义,让政府行为真正回归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框架内来,让民众的力量更多的参与到改革的过程中去,以确保改革在过程中的随时纠偏,才是改革所面对的当务之急,而设立“免责牌”在实践过程中很可能是反其道而行之。
在某种程度上说,近年来类似为改革失败免责的规则制定呈多发之态,正是改革动力机制建设失衡的一个产物与证明。相较于为改革试错提供更多的空间,不妨真正推动改革的评价与参与机制的再造——从权力的考核与权责对等上,去激发官员内在的改革与创新动力,才是唤醒官员改革与创新积极性的不二法门。(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