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衡量中国省级地区的腐败程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通过整理1999-2007年的《中国检察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用“每万名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在“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的腐败程度排序”中,数值越大,表示腐败程度越高。从数据上看,最腐败的地区多数是东南沿海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其中福建、贵州、浙江等位居前列。(1月19日《经济观察报》)
评价一个地方的腐败程度,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这里面包含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既有人的主观感受,也是一些诸如制度建设、司法环境等客观标准。但无论如何,仅用“每万名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很难经得起实际的检验与理性的推敲。
一个地方腐败案件立案少,也可能与司法环境、公众参与等因素有关,并不能完全证明一个地方腐败现象少。事实反复证明,很多地区暴露出来的腐败案件数很少,但不代表其腐败程度不严重。因此,“每万名公职人员贪污立案数”反映的更多是反腐败的力度,而不是腐败的程度。
如果把公职人员立案多少作为依据评判腐败程度,甚至以这样的排行榜作为标准,很可能会产生负面的误导作用。一些排名较高的地方,可能会顾忌自身形象,通过人为干预,降低办案立案的数量,从而改变人们的观感。而那些腐败行为、腐败现象严重的地方,却可以通过较低的立案办案数,给外界一个似乎清廉的印象。这样的结果,其实是与倡导清廉、打击腐败的设立排名榜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一个地方的腐败程度,与反腐制度设计、司法环境、政治生态、社会监督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只有建立在准确、全面评估这些因素基础上的排行榜,才可能是一个相对准确、公正的排行榜。而目前,这样的评估因为各种条件的制约尚难以进行。
客观、科学的排行有利于产生正向的激励,而不科学的片面的排名,很可能产生误导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依据立案数得出的腐败排行榜可以算是一种创新与尝试,但不宜对这个排行当真,更不应该被它左右。 (尹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