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史·岳飞传》中,秦桧等权臣将抗金英雄岳飞投入大狱,欲置之死地,奈何找不到把柄。待到愤愤不平的韩世忠等来要人时,秦桧只好说:“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但事体莫须有。”从此,罗织罪名的“莫须有”三字,沦为天下笑柄。
时过千载,俱往矣,可类似“莫须有”的影子仍隐约显现。河南鹿邑县“空白罪名”拘留案,就是一个让人笑不起来的笑话。该县某办事处的赵先立被拘留在看守所已达27天,但在当地检察院办案人员给家属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涉嫌罪名一项却是空白。
用一个虚位以待的空罪,便将所谓犯罪嫌疑人拘留数十天,固然严重违背办案程序,同样吊诡的,还有混乱如麻的拘留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赵先立拘留通知书的案号“(检刑)”判断,此案应由检察院启动和做出决定,而事实上,该拘留通知书又由公安机关做出。
尤为可气的是办案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检察院回应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则称是“刚换系统”,“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轻松地将皮球踢给了不会说话的电脑系统。可问题是,办案人员不是法律门外汉,不可能连如此明显的“瑕疵”也看不出来。
赵先立的爱人杨瑞也称,签字时曾问对方,究竟涉嫌什么罪名,回答是“可能是贪污罪”,这无疑印证了办案人员实属知情。“可能”两字颇有玄机,某种程度反映了办案人员对指控赵先立的罪名还拿不准,没有太多的把握。按照刑诉法对“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才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规定,如此处理显然失之草率。
其实,对于拘留程序,从发现线索,到审查立案、提请拘留、做出决定、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皆有明确规定;至于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格式,各级司法机关亦有统一规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违反程序。可令人不解的是,有了专业的人员,有了明确的程序,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低级失误”呢?
赵先立的一张写着“今收到太清办事处赵先立等人违纪资金10000元整”收条,使该县纪委收钱打白条问题浮出水面。这从侧面能说明,此案并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尽管,当地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县赵先立“拘留通知书罪名空白”一事进行详细调查。然而,当务之急是要纠正司法机关违法办案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查清是否有“案中案”。(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