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截至目前,高检院已发布三批、11个指导性案例。这11个指导性案例涉及到定罪量刑、诉与不诉、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衔接等问题,对指导检察执法办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指导性案例的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实体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程序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涉及较少。笔者认为,需加强程序性指导案例的征集和发布。
程序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当然内容。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者的有机统一。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体法的工具,其在保障人权和制约权力方面有着独立价值。从域外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看,关于刑事证据和程序的判例非常多。如1966年创设“米兰达”规则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它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从审判阶段延伸到审前的警察讯问阶段。该判决被称为美国法律史上第四个最重要的判决。如果缺乏或只有很少的程序性指导案例,不仅有损案例指导制度的系统性,也给程序不公留下隐患。
程序性指导案例对实现司法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司法统一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程序展开方式的统一;(2)事实认定的统一;(3)法律适用的统一;(4)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统一。程序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为司法统一的重要内容,不可或缺。修改后刑诉法贯彻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辩护权保障、逮捕条件、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了进一步细化。但由于法律既具有精确性一面,也具有模糊性的一面,对一些重要程序性问题,仍有相当弹性的自由裁量空间。检察机关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具体要求情形作出准确的判断。但由于缺乏相应明确的指导性规则,司法实践中习惯于采用“估堆”方式来加以判断,易使不同地区、不同的办案人由于员理解差异,造成执法的不统一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如重大职务犯罪中限制律师会见权,何为“情节严重”、“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模糊不清,将导致自侦部门为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而随意解释,任意执法。
对程序性指导案例有着现实紧迫的司法需求。由于缺少程序性指导案例对法律思维和裁判方法的规范指导,使得一些重要的程序性问题陷入模糊地带。如非法证据绝对排除中何为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非法证据裁量排除中何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目前这些问题都由司法人员自由裁量。又如逮捕必要性的“五种社会危险性”的“现实危险”、“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如何把握?从实践看,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逮捕率未没有明显下降,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仍然较少,与程序性指导案例缺失大有关系。 (卞宜良 王拥军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邹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