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日前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今后该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
一直以来,出现在镜头里面的被告人,都是一副光头、囚服的样貌。久而久之,渐成一种定势。不仅当事人习以为常,社会公众即便颇有不同意见,却也徒唤奈何。这一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率先表态,去掉被告人的铁笼子、脱去囚服、不再剃光头,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一种常识回归。此举无疑也具有改革的意义,值得借鉴。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确定被告人有罪须经法院判决,此前只能是存在有罪的嫌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将其视为罪犯,并施以服饰、形貌上的强调。即便相沿成习,也应主动修正,不能继续错下去了。这种转变,既关涉到法律的权威,也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
当然,这种无罪推定原则和精神的确立,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特别是,有关部门和行为人需要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性,真正转变观念,将意识和行为调整到法律的规定上来。而这一点,殊为不易。君不见,在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甚至是新闻媒体,也往往将犯罪嫌疑人顺口称为“罪犯”,犯罪嫌疑人接受电视采访时,往往剃着光头、身着囚服。
其次,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头出庭,也体现了法庭对相关各方一视同仁的公正性。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
其实,说到底,被告人不穿囚服的新规,不过是司法制度的常识回归,本来就应该如此,毕竟,在司法日渐公开、公正的语境下,相关主体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就会放过罪犯,宽宥罪恶。至于一些人士担心的法庭安全,似乎也并不必然指向对所有被告人的管制。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所言,可以在事先作出防范,也就是说,安全问题不是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分开的决定性因素。
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遭遇正反两方面的理解,而具体到落实层面,则更是存在千差万别的情况。相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类似这种被告人不穿囚服的举措,必将有效缓解社会焦虑,并在社会各方积极的反应和回馈中,实现更为良性的互动。(胡印斌)